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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喝2瓶啤酒就罰 立院初審酒測刑責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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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蝶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發表於 2013-3-28 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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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立晚報 – 2013年3月28日 下午9:41






【記者陳金寶台北報導】立法院28日初審通過「刑法第185條之3條文修正草案」,吐氣酒測超過每公升0.25毫克就不能安全駕駛,喝2瓶啤酒就超標。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上午審查「刑法第185條.第185條之3、第185條之4條文修正草案」及「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經朝野協商後,初審通過「刑法第185條之3條文修正草案」,降低酒後駕車不能安全駕駛標準、提高酒駕肇事刑責,刑法第185條其他各款維持現行條文。

司法委員會中國國民黨籍召委廖正井說,提高酒測標準、加重刑責,就是希望能遏止酒駕歪風。

攸關酒駕預防性羈押的「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因朝野對將酒駕者預防性羈押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有不同意見,決定擇期再審。

現行「刑法第185條之3」條文僅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而駕駛者、致人於死或重傷相關刑度,未明文規定酒駕標準。

司法委員會上午通過初審條文則明定,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即視為不能安全駕駛。

此外,有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其他相類之物、毒品、麻醉藥品致不能安全駕駛者,與酒駕超標都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不能安全駕駛而駕駛致人於死,初審通過條文將刑期由現行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刑期則由現行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列席審查會的交通部主任秘書陳彥伯指出,民眾只要喝超過半瓶紅酒或1又3/4瓶啤酒,大概就會超過每公升0.25毫克的呼氣酒測值,吃薑母鴨時除非搭配喝酒,否則不會發生超標情況。

而對初審通過的酒測標準,較現行呼氣酒測值每公升0.55毫克才以「公共危險罪」移送標準嚴格,陳彥伯說,交通部已在研擬再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關酒測標準相關條文,以接軌新的酒測標準。2013/3/28

來源:雅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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