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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記者王錦義/新竹報導〕天堂掉到地獄!馬來西亞籍朱姓男子在新竹市超速97次被罰,以未收到罰單為由向法院聲明異議,一審勝訴,法官裁定不罰,朱男原以為可省下10多萬元,但監理單位抗告,法院再審時大逆轉,僅撤銷監理單位處分但認為有超速事實仍要開罰,朱男心情如洗三溫暖!
前後兩份裁定最大不同,是前審法官認為原處分除沒有送達當事人,還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違規行為超過3個月不得舉發,因此依法把原處分撤銷,另諭知朱男不罰。但高院收到監理單位抗告後發回更審,再審法官認為,原處分單位針對超速違規已完成舉發程序,僅是送達發生瑕疵,並不影響違規事實。
再審法官認為,「送達」是行政處分的生效要件,就算有瑕疵,所涉僅是舉發通知對受處分人何時生效,亦即救濟期間起算時點的問題,並不影響舉發行為已成立的事實,否則日後受處分人可藉搬遷住居所、拒絕收受、行方不明等方式,拖過舉發期限而逃避交通違規處罰,並非交通規則訂定目的,因此裁定撤銷監理單位裁決處分,全案還可以提出抗告。
原處分機關新竹市交通隊長樓國柱說,因朱姓男子騎車違規超速是事實,將在收到法院裁定書後,與監理單位研究,對朱姓男子超速違規事實重新完成送達程序。
朱姓男子去年5月24日向法院聲明異議主張,他從97年開始在省道台一線83.5公里處,亦即新竹市中華路六段上,被開了超速罰單合計97次,但除後面7次有收到監理所寄達的裁決書,其他90次都沒有收到,他向監理所查詢才發現,前面90張裁定書都寄到他當初來台時登記的車籍地址,但他早已搬離,根本不知道有被開罰,每張還罰到最高2000元。
來源 Yahoo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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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2/08 By 游幃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