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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大結構債案高等法院今(7)日二審宣判,高院認定元大集團總裁馬志玲、杜麗莊夫婦違反證券交易法中的背信罪,分別重判有期徒刑7年4月。
根據高院公布的判決書內容指出,美國於2004年間發生聯合投信事件後,行政院金管會為免各投信公司募集的債券型基金,因持有過多連動美元結構性債券,而造成投資人大量贖回,引發金融危機,因此金管會要求各投信公司出清結構債。
由於元大集團旗下的元京證券持有結構債達新台幣276.9億元,倘出清結構債將造成元大馬家資產虧損10餘億元。馬志玲於是與當時任職元京證董座的七子杜麗莊指示屬下,刻意隱瞞元京證券董事會有關處理結構債的虧損部分。並將虧損部分,轉列到元京證券公司帳上,造成元京證券3億3千多萬元損失。
同時,馬志玲也放出訊息,出清元大集團旗下的元大投信公司股權,獲利達3億多元。總計馬志玲等人的作法,造成元京證券6億7千多萬元損失。台北地檢署於2009間偵查終結,對馬志玲夫婦在內的7名被告提起公訴,檢方並對兩夫婦分別求處10年重刑。
一審由台北地院審理,期間馬志玲傳出罹患失智症,但一審法院最後仍重判馬志玲夫婦各有期徒刑7年6月。案件上訴到二審,高院合議庭法官仍認定兩夫婦有罪,仍判有期徒刑7年4月。
本案中同遭檢方起訴的尚有5人,分別為元大證前總經理張立秋、債券部前副總吳麗敏、前董事林明義、前財務副總陳麒章,以及債券部前協理曾鴻展。其中曾鴻展一審就獲判無罪,其餘4人有罪,分遭判處3年6月至5年不等徒刑;高院二審則分別改判,林明義、吳麗敏各改判刑4年6月及4年;陳麒漳、張立秋改判無罪;曾鴻展則維持無罪判決。
來源 Yahoo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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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2/08 By 游幃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