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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最高院撤銷死刑 吳敏誠案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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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幃翔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發表於 2013-1-11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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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仔細審酌科刑因素
〔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楊國文、黃立翔/台北報導〕最高法院昨天對吳敏誠殺人案宣判,合議庭撤銷高等法院更二審死刑判決,發回高院更審;主要理由是,更二審未仔細審酌及檢視對被告有利及不利的科刑因素,以及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的科刑事由,要求高院重新審理,本案是最高法院近年首度對死刑案開庭。
吳敏誠98年12月槍殺女友黃瓊瑤前,曾在92年間殺害湯姓女友被判刑8年,因受惠當時的法務部長馬英九主導修法,將假釋門檻大幅降低至1/3,僅關2年9個月即出獄,不料出獄後假釋期滿,另殺黃姓女友。
被害家屬盼法院還公道
對此,被害者家屬的委任律師范翔智昨表示,家屬已知判決結果,家屬從案發到現在,對本案態度一致,都希望法院能主持正義,還給家屬公道,讓他們免於恐懼,范翔智指出,如日後吳敏誠判無期徒刑,就算關了30年才出獄,屆時吳年紀雖已一大把,但家屬根據以往和吳接觸的可怕經驗,還是會怕他對家屬不利。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前常務董事陳淑貞律師指出,從最高法院的發回理由來看,合議庭可能認為在目前氛圍下,不敢判吳無期徒刑、但又認為吳可能罪不及死,才會撤銷發回,如吳未來判無期確定,還是會很快出獄,凸顯目前欠缺死刑的替代方案。
吳敏誠的律師尤伯祥和廢死聯盟執行長林欣怡則表示肯定,尤伯祥認為,下級審未來需對被告仔細調查科刑資料,並仔細審酌科刑因素,不能像現在一樣只憑感覺或被告前科來科刑。
不滿檢方「空白上訴」
最高法院指出,法院審理死刑案件,應針對刑法第57條規定的10款量刑標準,例如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品行等逐一檢視。上述10款科刑因素,要以「盤點存貨」方式一一清點,使犯罪行為人的面目,能以一個「活生生的社會人」呈現,而不是「孤立的犯罪人」,才符合憲法規定的「比例原則」。
本案一審時,士林地檢署上訴理由扣除標點符號只有56字,最高法院相當不滿,認為士檢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這種理由不備的上訴,等於「空白上訴」,如未來二審認定上訴理由不備,可以直接駁回檢方上訴。
士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顏迺偉表示,尚未收到判決書,相信當初公訴檢察官是依法上訴,尊重最高法院判決;高等法院發言人洪光燦昨表示,高院完全尊重,將來承審的更審合議庭審理時,會就最高法院指摘、發回理由等部分盡調查能事。
本案檢方求處無期,一審士林地院也判無期徒刑,二審到更二審皆判死刑。
來源 Yahoo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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