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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陳志賢╱台北報導】
法務部去年十二月槍決六死囚,再度引發死刑存廢問題,人權團體呼籲廢除死刑和「槍下留人」。回顧歷年執行死刑中,僅有五起罕見「槍下留人」實例;其中僅張志文被改判無期徒刑定讞,並在去年五月假釋出獄「死裡逃生」,其他四人最終難逃國法制裁,均已槍決伏法。
死刑定讞的案件,法務部長簽准死刑執行令,依法三天內要執行,因此被批准執行死刑的死囚,在臨槍決前仍能「槍下留人」的例子,相當罕見。
這五名一度「槍下留人」的死刑犯,分別是黃松鑑、陳訓志、劉奇訓、張志文、鍾德樹,最短只拖兩天,最長的是鍾德樹,共拖了四年三月又四天。
黃松鑑殺人案,法務部前身的司法行政部五十八年九月十七日令准執行死刑,黃槍決前指公設辯護人在最後事實審理時,未為其辯護。執行檢察官審閱筆錄發現筆錄只記載「公設辯護人辯護,如前次辯護意旨」,而前次辯護意旨,是另位公設辯護人製作,認為程序違法,遂暫停執行,並提起非常上訴,但仍遭最高法院駁回,黃在十月廿六日槍決。
殺人犯陳訓志,法務部八十四年三月廿一日簽下死刑令,陳在臨刑前喊冤說未接獲判決書,且有不在場證據,法院未詳查;檢方當下決定暫緩執行,連夜調卷,確認程序無瑕疵,兩天後再執行死刑。
前雲林縣議員劉奇訓殺人案,法務部八十五年六月十五日批准執行死刑,檢方執行槍決前發現劉曾聲請再審,報請法務部審核後暫緩執行。之後劉一再抗告,並聲請非常上訴卅次均遭駁回,八十六年二月廿七日槍決。
張志文因盜匪案判死刑,法務部九十年四月二日簽下死刑令,當時檢察總長盧仁發發現張所犯的是唯一死刑之罪,依規定應強制辯護,但案卷中卻無辯護書狀,違背法令,決定「槍下留人」,兩度提非常上訴;張因此獲更審改判無期徒刑確定,已於去年五月假釋出獄。
犯下幼稚園縱火案的鍾德樹,法務部九十五年十一月卅日批准死刑,原本當天就要槍決,但因律師早在兩周前以聲請閱卷為由,調走卷宗,被迫暫緩執行,至前年三月四日才伏法。
鍾等待槍決期間,曾四度聲請釋憲、卅七次非常上訴,均創司法紀錄;就連前年三月四日槍決當天,鍾都三度遞狀聲請非常上訴,雖經駁回,但律師卻拒收,希望造成程序瑕疵,再度「槍下留人」。
不過檢察總長黃世銘在臨刑前一刻,駁回非常上訴,並打電話給執行檢察官,指示將駁回理由當面告知鍾,並記明筆錄後依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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