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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 《各報要聞》企併法修正:私有化下市趨嚴,須2/3股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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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1-18 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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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18 08:00   《各報要聞》企併法修正:私有化下市趨嚴,須2/3股權同意

【時報-各報要聞】10年大翻修的企業併購法增訂所謂「國巨條款」,針對上市公司併購後下市的條件,更趨
嚴苛訂定,必須獲總發行股權2/3同意,才能下市。官員說,如此規定是讓企業併購後下市顯得更為困難,以
保護原持股股東權利,讓上市公司較不容易「私有化」,這是保護投資人的一種思維。

  企併法修正草案,行政院法規會近日積極進行法條文字整理,預計周四排入行政院會通過。企併法原本規
定,上市公司合併後,消滅公司要下市,必須有過半股東出席,出席人數2/3通過合併案,才能下市。但先前
發生國巨100年與遨睿收購案,因價格僅16.1元,引發外界質疑收購價過低,不利小股東權益。因此,此次企
併法增訂保障小股東條款,不論出席人數,針對收購合併、股權轉換、分割等併購案,合併後企業若有意下
市,一律改為需獲全體股東2/3股權同意,才能同意併購後下市,條件相當嚴苛。
  官員說,金管會擔心發動公開收購者,只要收購標的公司股權達50%以上,即可要求召開股東會,通過合
併案後就將標的公司下市,尤其大股東結合私募基金型態最容易發生此一狀況,這次從嚴訂定合併後下市門
檻條件,官員說,雖然私有化下市變困難,但為保障小股東權益,也是保護股市投資人,是不得不的折衷作
法。
  值得注意的是,這次企併法對小股東權益保障,還有小股東異議收買請求權,如果不同意合併案價格,小
股東可跟公司協議價格,同意讓公司收購股權;不同意者,修正案改由公司向法院提起訴求裁定併購價格。
亦即比照先進國,不同意股東的收買請求權,統一由公司提起,如此在訴訟更具經濟效益。
  此外,為讓併購程序透明,將仿美國做法,要求公開發行公司須成立特別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如此可避
免大小股東彼此不信任,或認為價格不透明等爭議發生,讓併購案更公平、合理。官員說,公開發行公司若
設有審計委員會,不必再設特別委員會,審計委員會即可審議併購案的併購價格,再向董事會、股東會報告
結果。(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呂雪彗/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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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來源:時報資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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