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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15 08:12 《稅收》旅行社佣金溢繳營業稅,可退
【時報-台北電】財政部賦稅署昨(14)日表示,主打低價團的旅行業者,團費收入如果不足以代付食宿交通
等款項,必須以向購物店收取的佣金收入彌補團費,因而產生溢繳營業稅情形,可檢附相關憑證,向稽徵機
關申請專案退稅。
賦稅署副署長許慈美表示,旅行業者若有上述情況,可在購物佣金收入報繳營業稅後,檢附營業稅及代
收轉付款項憑證等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專案退稅,但退稅金額以同團向購物店收取佣金收入,所
報繳的銷項稅額為上限。
坊間常見以低團費為號召的旅行團,尤以陸客團為多,業者壓低團費藉以攬客,再帶旅客前往各購物點
消費,並以購物行程的佣金收入來彌補不足的團費;過去,這類情況於法無據,101年交通部才依據實務作法
,放寬購物佣金可彌補團費,因而產生營業稅溢繳的情況。
許慈美說,在交通部修正旅行業管理規則第22條法規後,財政部也配合核釋旅行業收取團費及購物佣金
課徵營業稅的規定,財政部昨天也頒佈旅行業營業人取得購物佣金收入申報退還溢繳營業稅作業要點,明訂
適用條件及退稅上限等規定。
依據作業要點,適用專案退稅的旅行業者,必須符合二大條件,包括出團行程起程日須在今年5月28日以
後,以及同團團費收入,確實不敷食宿、交通等代收轉付款項。
官員強調,旅行業者在取得購物佣金時,必須先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再以團費及代收
轉付款之間的差額,依公式計算退稅金額,為避免稅收損失,退稅金額以同團購物佣金報繳的銷項稅額為上
限。
財政部表示,依據觀光局說明,旅行業的購物佣金得視為團費的一部分,因此財政部衡酌,團費收入扣
除代收轉付款項後的差額,以及同團向購物店收取的佣金收入,都屬於旅行業提供勞務取得的代價。 (新聞
來源:工商時報─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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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來源:時報資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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