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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提供市民個資給建商,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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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7-23 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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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23 08:27   《政治》提供市民個資給建商,觸法

【時報-台北電】都市更新問題多,尤其在個人資料保護法實施後,政府都更單位請戶政事務所提供都更範圍
內權利人戶籍資料,轉交給都更申請人或實施者使用,法務部說,此一作法並非都更局或戶政事務所法定公
務,顯然違反個資法規定。
 所謂的都市更新事業的「申請人」或「實施者」,一般來說,就是指實際執行都更的建設公司,或不動產
投資開發公司等業者。簡單的說,就是一般民間慣稱的「業主」,或是申請建築執照的「起造人」。
 法務部會做這番解釋,主要是台北市政府都發局日前函詢法務部,就建商為辦理都更的通知程序,需要都
更範圍內權利人的戶籍等個資,市府都發局沒有這項資料,發函給戶政事務所提供再轉交建商,有無觸法問
題。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副司長鍾瑞蘭表示,個資法第15條及第16條明文規定,公務機關對個資的蒐集、處理,
除另有特別規定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而其使用則須符合特定目的用途

 鍾瑞蘭說,都發局洽請戶政機關提供都更相關權利人戶籍資料,這是都發局請求戶政事務所提供行政協助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都必須符合「為執行職務所必要者」才能作為,再按個資法規定,則需符合「執行法
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的規定。
 法務部指出,無論是都更局或戶政事務所,其法定職務都沒有權利將人民的戶籍資料,交給都更申請人或
實施者。
 政府推動都更計畫,若要突破現行規定,法務部認為,應儘速將此類使用都更權利人戶籍資料的特別規定
,納入內政部進行的都更條例修正草案。
  今年4月26日,司法院大法官針對文林苑等聲請人的釋憲,公告釋字第709號解釋文指出,都更條例第10
條第1項、第2項及第19條第3項前段等3項都更條文違憲。
 這3項條文內容是指都更條例關於核准都更程序、面積逾1/10比率就可申請都更,及都更擬定或變更後送審
議前,未舉辦聽證會讓所有權人參與等條文,不符合正當行政程序,違憲。
 內政部隨即在5月6日召開「因應司法院大法官議決作成釋字第709號解釋處理方案會議」。但內政部對違憲
條文的修正,目前尚未定案。 (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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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來源:時報資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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