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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記者張瑞楨/台中、南投報導〕台中市陳姓女子途經台21線(南投縣魚池鄉路段),被移動式測速照相機拍到超速,她認為警方未依規定在前方設置「前有測速照相」警示標誌,提出申訴後,警方竟出示照片,證明當天「移動式告示牌」就掛在路燈桿上,她懷疑警方事後才懸掛。
女子疑警方事後掛警示牌
但南投縣警局交通隊長陳諸成說,員警掛上移動式告示牌後,會先拍照存證再測速照相,不可能事後補拍,法律上站得住腳,但因民代反映不妥,未來會減少在上述路段測速照相。
陳女指出,她每星期從台中到南投縣魚池鄉探望父親2次,行駛台21線超過3年,去年10月10日下午2時,她與丈夫行經魚池鄉大雁隧道後,在下坡彎道、指標52.8公里處被拍到超速(速限60公里),她超速29公里,已繳罰鍰1800元。
南投交通隊︰出示照片證明
後來想到,交通法規不是說,警方取締超速須在拍照點前100至300公尺設置警示標誌,印象中當天未見警示牌,遂向台中區監理站申訴。
監理站回覆,南投縣警局行文指出,在取締地點前200公尺處設有「前有測速照相」警示牌,駁回申訴,並附上照片,標示當天警車停在指標53公里旁,警示牌就掛在路燈桿上。
陳女則指,當天根本未見警示牌,且照片中的警示牌製作粗糙,懸掛位置也比一般低,懷疑當時未掛,是她申訴後警方才懸掛補拍。
記者昨走訪現場,53公里處未見警示牌,南投縣警局交通隊警務佐張啟裕說,照片中的「前有測速照相」是該隊自行訂製,且告示牌沒有統一規格。
來源 Yahoo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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