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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產品 不強制標示「食品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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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igmomX
時間:
2015-10-11 0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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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產品 不強制標示「食品禁用」
2015-10-11 03:05:36 聯合報 記者高詩琴/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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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1 06:54 上傳
因為食安風暴不斷,去年經濟部修改「食安條款」,要求化學相關產業產品要在外包裝標示「禁止用於食品」。不過,業界反彈,認為管制太嚴且沒有必要,如保鮮膜、洗髮精等,標示是多此一舉。經濟部採納產業意見修法,決定下周起放寬14項產品,不用標示。
經濟部中辦表示,人造纖維、塗料、補土 、油墨、洗滌肥皂、洗衣粉、洗衣精、液體清潔劑、牙膏、皂類及化粧品等14項產品,考量這些產品的用途及辨識度,不至於使廠商或消費者混淆而添加於食品中,將放寬不強制標示。
中辦科長雲瑞龍表示,10月2日已預告修正「工廠設立許可或核准登記附加負擔辦法第六條」,經過7天都無人提出異議,預計下周新法令就可以上路。
經濟部考量到許多黑心廠商非法將化學產品用於食品中,去年初修正工廠設立許可或核准登記附加負擔辦法第六條,堪稱「食安條款」。條文規定,凡是第十七類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第十八類基本化學材料製造業、第十九類化學製品製造業工廠,產品若未經核准作為食品添加物使用,都要在外包裝標示「禁止用於食品」字樣。
不過,今年五月肥皂公會向經濟部長鄧振中陳情,表示洗髮精這類產品,根本不會讓消費者產生混淆誤用,標示是多此一舉。保鮮膜業者也反應,保鮮膜本來就是用在食品包裝上,標示「禁止用於食品」,會讓買主誤會,引起困擾。
雲瑞龍說,考量後,決定放寬上述14項產品不用標示,「過去是最高程度的管制,但既然已讓產業困擾,就放寬一些」。不過,業者還是要流向追蹤管理,減低食安問題機率。其他仍須標示的廠商,則可自行選擇「禁止用於食品」或「禁止添加於食品」兩種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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