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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第三百一十三波 大放送✪✪ 請要有法律常識好嗎? [打印本頁]

作者: 游幃翔    時間: 2013-8-1 16:02
標題: ✪✪第三百一十三波 大放送✪✪ 請要有法律常識好嗎?

還是 再一次的再謝謝已下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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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無按照順序排列(隨機排列)...沒有打在上面的,不是因為不感謝妳,是因為"要感謝的人太多了,真是一言難盡...."!!

   


請自行回復即可!!   不過記得別灌水或是違反版規之事出現就即可!!




請要有點法律常識好嗎?
我沒有針對誰...只是想說明一下,

例如 (1) :
請勿公布與其他人聊天的紀錄在網路上(包含論壇的聊天紀錄),因為是違法的...
這可是牽扯到"刑事案件"!!

例如(2) :
假設路人A的臉書帳號沒有登出就關機,當犯人去開啟那台電腦,
剛好看到路人A的臉書沒有登出,請記得幫那個人登出,請不要看他的東西,
如果當犯人開啟他的臉書...然後還看過所有的內容...這樣已經犯法
然後犯人如果又拷貝(截圖)路人A的聊天訊息,還有給其他人看...
這樣就是罪上再加重其刑


以下為形式條件...也只隨便先選幾個犯罪的條件...因為這牽涉的很廣....(基本的幾條法令"應該都要知道的事情")




以下是妨礙秘密罪....
第315條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第315-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315-2條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15-3條        前二條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316條        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317條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318條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第318-1條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318-2條        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319條        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罪,須告訴乃論。




以下是妨害電腦使用罪....
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解鎖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359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360條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361條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362條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363條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除此之外...請不要再問有關為啥有些超連結無法連上等等...的問題...
那是...由於要讓2013.08.11的最少送出10萬顆,最多20萬顆的活動能順利進行,
而且也是讓到時不會發生像上次一樣吃鑽的問題...(等等之類的)
所以提前發布帖子存入草稿區,等當天在發表開放...如有造成不便之處請見諒

至今存入草稿區的鑽鑽分類的有20顆/50顆/100顆/150顆/200顆/250顆...../1000顆/10000顆/...的鑽鑽主題...
當天將全數送出...   歡迎踴躍參與!!

本波將於2013.08.01 21:00:00 ~ 21:59:59 之間發(請已實際時間為主)



本波回帖獎勵為碎鑽(非鑽石),回帖機率 100 %,順利回帖可得 20 顆碎鑽,送完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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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08/01 By 游幃翔
作者: tipa1215    時間: 2013-8-1 21:15
游大大這篇真的說得好極了~
其實換成是自己跟對方的聊天被散播公開在網路的感覺也很差的,因為那樣就等於你的隱私都被公開了,誰還會開心啊!!

但這世界上就是有這麼白目又無聊的人士,哀.....真是悲劇!雖然現在都是自由言論的社會,但相對就是有白目的人舉例好比上班的人好了,就因為想踩著人家的頭上往上爬所以把人家的對話都公開,然後被老闆開除白目的人卻升遷了.....這樣真的真的很沒道德又沒良心,我最看不起這種人,但相對的同時你也犯下如游大大說的法律常識了。

白目的人士,請不要以為你這樣都沒事,相信有一天你也會被遭受這樣的對待,我看白目的人你做何感想吧!
作者: 傻庭兒    時間: 2013-8-1 21:15
本帖最後由 傻庭兒 於 2013-8-1 22:32 編輯

驚驚~~~

庭兒會小心的

話說有一次真的有個人沒登出

但我也不是要故意看人家的對話紀錄

他就沒關剛好那個畫面

而且還是在說我壞話

我整個大哭.......

哀~~所以人心啊!!!!!有時候還是保留一點給自己吧~

謝謝游大的分享

謹記在心


PS 難得坐板凳耶~還是搶得比較高招?!



-------
回點評:

太醫: 謝啦~~我們要一直要好下去
您也是帥哥拉~~根本深藏不露又多才多藝


名字真難取: 真假~哈哈!! 同病相憐~因為那人是滿信任的人
我們的關係處於他是會長我是副會長
互動滿多的~~也一直還不錯~~
但沒想到他是雙面人.....

作者: lcctno    時間: 2013-8-1 21:15
本帖最後由 lcctno 於 2013-8-1 21:29 編輯

您發碎鑽 我給股市投資良方 讓大家好賺真鈔 謝謝了..........

投資的第一大原則是"只操作時間是朋友的產品"  


作者: Little-Lei    時間: 2013-8-1 21:15
本帖最後由 Little-Lei 於 2013-8-1 21:47 編輯

曾經就因為FB沒登出(朋友來)
然後很偶然的一些私密就曝光了...
不過是朋友也就沒差了啦~只是這方面還是要看對方是誰
但是如果今天隨意將對方私密內容公開
那就也太白目跟不把對方當一回事
只能說每個人都可能遇到此狀況 當然最後以沒事收場是最好

將對方隱私曝光 是罪大惡極沒錯 但若有所悔改 那一切都還好說
最怕的就是那種 "我沒有錯阿! 哎唷 開開玩笑的而已麻" 卻不知道已經重傷對方..
非不得已才拿出法律條款! 有些人阿~天生就真的很不會為對方想 怎麼自己好就好 自私又自立

作者: william620101    時間: 2013-8-1 21:16
本帖最後由 william620101 於 2013-8-1 21:19 編輯

今天話題變了
趕緊跟上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但是最基本法律知識
不能不知啊
還是請各位多加留意
多多充實法律知識
作者: khcy12    時間: 2013-8-1 21:16
本帖最後由 khcy12 於 2013-8-1 21:23 編輯

個資法是對於他人之資料而保護,
包刮他人之 E-mail 未經本人同意公佈,
一樣觸犯, 只要當事人提出告訴, 不好看的~~~
作者: s207106    時間: 2013-8-1 21:16
本帖最後由 s207106 於 2013-8-1 21:26 編輯

網路科技無遠弗屆
只要PO上網的東西
隨時都可能遭到竊取
如果侵犯到個人隱私
就更成為犯罪的證據
尤其現行的個資法
對於這方面更是看重
在論壇上發表圖文更要小心喔
感謝游大將法條一一列示
提醒大家留意


除此之外。。。
還是感謝普施碎鑽的啦~~~~



作者: lemon7905    時間: 2013-8-1 21:17
本帖最後由 lemon7905 於 2013-8-1 21:22 編輯

咦? 法律常識~ 發生什麼事了><
法律啊~深奧的東西...
讓我想到恐龍法官這個名詞~
印象不好ˊ_>ˋ

謝謝游版大的碎鑽~~
作者: ivan28019    時間: 2013-8-1 21:23
本帖最後由 ivan28019 於 2013-8-1 21:25 編輯

前十萬歲!!!!
在這個資訊被廣泛利用的時代
多少也需要有些法律常識
才不會觸法
當然這些事都是不該做的
作者: allen0a    時間: 2013-8-1 21:24
本帖最後由 allen0a 於 2013-8-1 21:36 編輯

總之,無論如何都要養成登出的好習慣~~~
時序已進入8月
父親節與情人節即將到來
離財神爺大搶鑽的日子也越來越近
期待財神爺大手筆大搶鑽~~~

作者: joeliupeter    時間: 2013-8-1 21:24
所以大家在發文或回帖甚至私聊時,最好多想想相關律法才能真正保護自己。
作者: tangiuanbor    時間: 2013-8-1 21:24
哇! 這可不得了! 個人完全就沒任何隱私可言了,
要注意! 切勿因無心之舉而觸法, 那可就划不來了!!
作者: kaejunhsu    時間: 2013-8-1 21:25
本帖最後由 kaejunhsu 於 2013-8-1 21:32 編輯

是又發生什麼"大事件"啊???

一頭霧水~連游神版大都出來說重話了...

不過 現代人是應該要具備基本的"法律常識"  才能保護自己不受到"違法之侵害" 倒是真的!!
作者: Tabooo    時間: 2013-8-1 21:26
嗯 看到法律條文就暈了...
我記得之前在卡提諾看到一個超勁爆的
男友看到女友的line對話並且拷貝出來公佈在網上
內容是女友如何背叛他和另外一個男人上床...描述得還很仔細很情色..
後來那女生被人肉出來...(也不用做人了..所有人都知道她很私密的事情)
....................說真的,那女生雖然過份
但是她男友公布那個對話是犯法的...
後來刪帖了
作者: xorry    時間: 2013-8-1 21:26
不囉唆, 還是要準時來APK, 領游大善人的天天大紅包.
感謝游大的大大方... . 嗯, 謝謝囉~~

今天天氣有點熱, 晚間又出現二道彩虹~~
美... 美.....
這一個月多來, 常有二道彩虹可欣賞.




.
作者: jjcow789    時間: 2013-8-1 21:35
其實還是自己養成好習慣比較重要
要求別人做
倒不如自己做來的有效..
所以..還是自己小心為上
作者: 中中    時間: 2013-8-1 21:40
是啊!
有些人為了要給大家看證據
卻不知道可能已經觸法
況且貼個都是字的聊天內容
改了甚麼誰知道
作者: 850521    時間: 2013-8-1 21:40
本帖最後由 850521 於 2013-8-2 08:03 編輯

哈哈 這是今天的第二波吧 感謝游大的碎鑽唷~還有您的回覆!!

小弟我在回文時都有好多大大捷足先登  是我打字太慢了嗎?

話說今天算真正認識了個正咩  唉但小弟我心情好複雜....五味雜陳啊嘖嘖




點評:中中 這...這說來話長啊!!> <
          傻庭兒 庭兒姊姊小弟我沒有亂來啦XD
作者: winint1    時間: 2013-8-1 21:40

還是自己要養成好習慣才比較重要
以避免一些無謂之事
作者: 太醫令    時間: 2013-8-1 21:43
不懂得尊重他人隱私得人真的該打!!

但很多人連這點常識都沒有,實在是...
作者: kimeko1102    時間: 2013-8-1 21:46
真的是太受用啦!魚太后搶鑽順便學習!
作者: 名字真難取    時間: 2013-8-1 21:50
但是我覺得只要不再公共電腦登入有關個人隱私的網頁或是購物網站

就不會有所謂的隱私問題了(當然駭客除外)

不然就不叫"公共電腦"了呀,所以安全還是從自己做起最保險~
作者: jour868868    時間: 2013-8-1 21:51
電腦相關的罪刑是很難去界定
唯有儘量不使用公用電腦看私人信件或物品
使用公用網路完後要登出
多花1~2秒自保沒煩惱
作者: Raider    時間: 2013-8-1 21:57
游大今天講的話好嚴肅,我也應該多學一點知識
作者: c0976215385    時間: 2013-8-1 22:00
我也不喜歡有人亂公布別人的隱私,那樣真的很沒有品
作者: 曉兒    時間: 2013-8-1 22:04
好多密密麻麻的,看了就昏@@ 總之以後發文會小心一點的,以免觸犯了法律規定 話說我也常做這些事的說><
作者: WhatsApp    時間: 2013-8-1 22:08
就是有人不遵守法律,真的是很差竟
作者: yu1202yu    時間: 2013-8-1 22:09
所以要養成的好習慣。
才不會讓人偷窺一些隱私也保護自己
作者: otfnir    時間: 2013-8-1 22:12
法律常識...現在的年輕人有嗎??
連普通常識都沒有了...
還法律常識....
現在....行為都偏差了...
自我為中心....
小弟周遭的年輕人...一個比一個爛...
每個都在比爛的...
有學歷...沒常識....比比皆是...
多說無用
作者: 夢幻    時間: 2013-8-1 22:15
網路法律真的有必要存在 要不一些駭客去盜人家辛苦得到的物品 網路上對罵 人身攻擊等等 都須要網路法律來規定

其實還是要看個人啦 只要個人有公德心就不會亂發佈他人私人照了^^
作者: jiashengtw    時間: 2013-8-1 22:17
網路上就是有人自以為虛擬都不會有人知道,也認為自己不會被抓!!
唉..游大這篇真是大大的中肯阿~
作者: ikv.tw    時間: 2013-8-1 22:21
發得好
游大這篇讚
網路不是無法
只是還不建全
太過份的舉動用不到網路法令就可以告你一個雞毛鴨血
沒事平安在家最好................
作者: ace    時間: 2013-8-1 22:23
女兒:把拔,為什麼人家的屋子那麼大,我們的屋子卻那麼小?

爸爸:因為爸爸沒錢嘛...

女兒:那怎樣才能賺多多的錢?

爸爸:你要現在要用功讀書,長大以後才會找到好工作,賺多多的錢呀!

女兒:那你為什麼小時候不好好讀書?

爸爸:......
作者: 林怡怡    時間: 2013-8-1 22:24
這張文很讚
每個人都有隱私權!
別讓無心知舉傷害了別人也傷害了自己~
要他人尊重你之前要先學會尊重他人!

作者: e8035669    時間: 2013-8-1 22:33
10天!!
現在網路這麼發達…
經常在使用網路的“似乎”都會犯法…只是有沒有人去抓而已= =
當然有了這些法律常識才能讓我們更明確的知道什麼可以做什麼不能做
作者: bullfull    時間: 2013-8-1 22:39
雖然不知游大發生什麼事了

不過希望不要壞了遊大的心情

祝你一切順心如意

不要生氣煩惱
作者: 草莓煉乳    時間: 2013-8-1 22:50
現在在網路上發言或貼些什麼對話內容真的要很謹慎

常有報導在網路上講了什麼話被告的

要謹言慎行啊

作者: iamjason008    時間: 2013-8-1 23:20
多謝游大分享法律常識
人必自重而人重之
應該就是這樣子
作者: WECAN1688    時間: 2013-8-1 23:48
秘密錄影或錄音已涉及妨礙秘密罪 !

憲法上所保持的隱私權是個別人所有

參照條文

刑法第 二八 章 妨害秘密罪
第 315 條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第 315- 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 315- 2 條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佈、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製造、散佈、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15- 3 條 前二條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作者: 龜...    時間: 2013-8-2 00:03
哈哈哈~~~~
感謝游大大教的知識~~
小弟知道了^^
作者: asd13388821    時間: 2013-8-2 00:04
法律神人...
游大大難道在學法律...
法律是很好的...
用來保護別人的...
我自己也很喜歡法律...
最後...
煩惱...
始終還是煩惱....
作者: kaiouu0327    時間: 2013-8-2 00:15
睡前看到這一帖
當然要領完再睡了
作者: 436027    時間: 2013-8-2 00:51
唉~什麼人都有~一樣米養百樣人~我們只能管好自己~不要造成別人的困擾~至於別人想要怎樣就是他家的故事囉
作者: 棕熊偉    時間: 2013-8-2 01:03
本帖最後由 棕熊偉 於 2013-8-2 01:20 編輯

再一個搶尾~~~~~~~~~~~~~~~~~~~~~~~~

網路上的發言還有一些行為真的都要很小心

看完游版的文章又學到了一課
作者: taychy    時間: 2013-8-2 01:16
感謝游大的告知
自己要小心一點才好~
謝謝您的碎鑽
作者: Nicholass    時間: 2013-8-2 02:53
話說之前借同學手機上臉書,
還我的時候不是沒有登出,
要不然就是有留著帳號與密碼在上面,
好在我是好人,不偷看人家的隱私及盜用別人的帳號,
要不然我同學他的帳號可能就不保了

所以要記得,跟別人借手機上網,還人家時,
一定要清除歷史資料後還給對方,免得自己的隱私都被看光了
作者: bcafe    時間: 2013-8-2 06:30
深有感觸,還真是時不時
碰見電腦沒登出(不是個人
筆電喔!公共區域的電腦)
的事件,我就會把它關了。
我自己遭遇到的是無法登入
某論壇,沒想到帳號盜用
會發生在自己身上。他們
也只能要我重新申請,真
討厭... >_< 希望那個帳號
不會被用來做壞事。
作者: 臥雲    時間: 2013-8-2 07:56
網路神遊,稍一不慎,波麗上門。

謹言慎口,暢行無阻,永保安康。
作者: you00792    時間: 2013-8-2 08:16
妨礙秘密和妨害電腦使用罪阿
看來我很常犯阿~
沒辦法~總是有這種人
不是說電腦不登出
而是公用電腦用完不刪紀錄的
就被我挖出來看了
作者: benchang00107    時間: 2013-8-2 12:53
說得好極了~~希望版上的大大每個人都遵守喔!!希望apk不要淪為受害者

作者: 676596749    時間: 2013-8-2 17:14
這根本就類似偷窺女人洗澡或是偷窺夫妻做愛一樣!!我先不談法律..將心比心有這種癖好的人...如果事情發生在你身上..你會抓狂嗎?? 逞一時之爽侵犯別人的隱私!!我把你全身都扒光遊街你覺得很舒服嗎??
作者: 略拉    時間: 2013-8-3 21:57
如果有情侶的話
自己為了隱私還設密碼
結果反而被情侶懷疑有的沒的
對於這種的懷疑實在無言到極點阿...

個人覺得若是結婚的另一伴
那還真的就無所謂了
畢竟自己要跟那個人是要過一輩子的
作者: jeuni    時間: 2013-8-7 12:47
現在智慧財產權很興
可惜內陸一大堆
我覺得造福民眾之虞不要觸法
作者: wakenful    時間: 2013-8-7 13:37
嗯  知曉受教了
老年人不玩FB
所以沒啥私密
很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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