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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論] 李全教議長賄選案 一審判4年褫奪公權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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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23 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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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議長李全教被控涉及議長賄選案,台南地院經過一年審理後,今天下午宣判「李全教有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5年。
這和李全教稍早「九成九機率是無罪」的預測大相徑庭,且李全教宣判有罪後,不僅暫時停止議長頭銜,議員身分也會被停權,不能進議場開會,但還是能領薪水、助理費、研究費等,每個月可拿到近30萬元。
台南地檢署去年4月2日起訴李全教等人,他被控與郭秀珠搭配參選南市正副議長,涉嫌透過6名白手套,向7名無黨及民進黨籍議員遊說期約賄選,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法官判決,議長李全教(56歲)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5年,前西港鄉長卓華民(58歲)、議員谷暮•哈就的前任總幹事羅進生(66歲)均判處有期徒刑1年8個月,但可支付公庫30萬元獲得緩刑3年,前台南縣議員吳春成(63歲)有期徒刑8個月。
其餘4名被告,包括無黨籍市議員郭秀珠(56歲)、民進黨台南市黨部評委蔡啟新(52歲)、前台南縣議員楊明達(62歲)、郭秀珠服務處執行長林聰彬(48歲)則獲判無罪。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若縣市議長、鄉鎮代表會主席等人觸犯第100條賄選罪,應該停止其正、副議長或主席職務,其地方民意代表身分也應停止職權。也就是說,李全教被判處有罪後,他不僅暫時沒有議長頭銜,他的議員身分也會被停權,只能領乾薪,不能進議場開會,議長職務由副議長郭信良代理。
起訴書指李全教、郭秀珠透過蔡啟新等人,以每票30萬元至1000萬元不等的代價,向7名市議員尋求支持,雖7人全部拒絕,但檢方仍認定李全教等人「行求支持」,就已觸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
李全教涉及議長賄選案,分為行求、期約、收受賄賂等三階段,檢方在議長選舉前就接獲相關檢舉及情資,這部分是「行求支持」階段。檢方強調,李、郭只要有行求支持的行為,就已觸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
法官表示,李全教為求當選,竟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賄賂及不正利益,且策劃本案並居於幕後主導地位,犯罪情節最重,依其犯罪之動機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處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5年。(辛啟松、李恩慈/台南報導)


資料來源 :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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