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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彭明輝:令人費解的遠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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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19 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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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明輝:令人費解的遠通案
2014年01月19日00:00   
彭明輝

遠通高速公路電子收費案弊端連連,藍綠立委都曾炮火連連地質詢與批評,消費者基金會也曾揚言:該案若有不法,將控告交通部長及高公局長涉圖利罪嫌。但是,遠通卻一直以來都沒事:對國道收費員的五大承諾沒有落實,三千六百個繳費門市建置不到1%,該改善的各種項目沒改善,但交通部該罰的錢卻至今未罰,該中止的合約也沒中止。因此,當徐旭東公開嗆聲:「喜歡退就退」時,許多輿論都質疑高速公路局包庇遠通,甚至傳聞當年交通部跟遠通簽的就是不平等條約,才會讓遠通有恃無恐。

但是,當網友把合約公佈在網路上時,我們卻看到合約第22.3條裡有關「乙方(遠通)之違約」的認定都是「甲方(交通部高公局)依客觀事實認定」,而構成違約的事實要件則包括「施工進度嚴重落後」、「工程品管重大違失」以及「經營不善」和「其他甲方認定嚴重影響高速公路收費營運管理且情節重大者」,涵蓋周全。從這些條文看起來,合約對高公局有利,已經足以拿來制裁遠通。雖然第24章另有協調委員會與協調機制的約定,但是雙方協商未果時仍以合約之規範與司法之判決為準。因此,遠通也沒辦法靠第24章挾制高公局。

從整個合約看起來,遠通的弊案並非合約規範不周,而是高公局與交通部執行不利,甚至在執行上偏袒遠通所致。但是事實若果如此,就更令人匪夷所思。徐旭東再有錢也只不過是個商人,難道他有能力買通扁朝和馬朝所有高公局相關官員嗎?就算他有能力買通高公局的三朝官員,難道他就不怕輿論壓力下行政院或交通部往下究責嗎?就算他有能力買通行政院,難道他就不怕特偵組調查所有涉案官員嗎?

常識告訴我們:一個弊案要買通的人越多,涉及的對立政黨越多,走漏風聲的機率就越高,因此涉及弊案的人言行就會越低調。看著徐旭東高調的嗆聲,常識告訴我們:要不是徐旭東情緒失常,就是遠通案沒有不可告人的弊端。但是,徐旭東有那麼容易在媒體前面公開情緒失控嗎?假如徐旭東不是情緒失控,而是有恃無恐,他到底仗勢什麼?理屈的是他,他仗恃的顯然不是理,也不是合約。

不僅如此,高公局副局長吳木富上公視「有話好說」時,一再表示合約內容絕對可以公開,卻又語帶玄機地說:要看公文有一定的程序和規定。另一方面,批評本案的立法委員楊麗環手上竟然只有合約草案。本案簽約於2007年,迄今已經超過六年半,其間藍綠改朝換代,而朝野立委都曾疾言厲色地抨擊本案。立委如果有心追查弊端,真的一直都沒辦法依立法院的職權和正當程序拿到正式合約影本嗎?還是說很多立委的「追弊案」也只是在演假戲?

遠通案不止令人費解,更點出台灣民主體制的兩大危機。在既有體制下,一個富商可不能靠官商勾結而簽訂出賣公共利益的合約,甚至改朝換代都拿他莫可奈何?其次,一個富商有沒有可能買通朝野政黨要人,在沒有合約保障的情況下有恃無恐,犯再多錯都不需要罰款,歷經藍綠兩朝而沒人感動他一根汗毛,再如何嚴重地損及公共利益都可以無視眾怒?以上兩者若有任何一者成立,我們的民主就只不過是欺人的把戲,而政治人物則只不過是富人的家僕而已。

馬政府六年來對經濟問題束手無策,以致「全面執政,全面負責」徒託空言。那麼,可不可以在遠通案上表現得出色點,用確實的證據與做為讓我們相信:政府確實是屬於全體納稅人的,不是任何富人可以用錢買通的?


【編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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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漂浪島嶼、賴士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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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日:彭明輝、劉寶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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