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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代理孕母須為本國籍、生過小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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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2-16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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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孕母須為本國籍、生過小孩者
2013年12月16日11:22   
【蔡明樺/台北報導】代理孕母制度在國內已討論9年遲未開放,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今審查《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立委江惠貞為不孕女性抱屈,批衛福部該作為卻不作為,連「多元成家」都有人試圖修法闖關,不懂代孕制度為何躺9年都無法開放。衛福部國民健康署長邱淑媞回應,《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已送進衛福部,傾向開放代孕制度,孕母須為本國籍、生過小孩者,且子宮不是買賣工具,以無償方式辦理,代孕不再是有錢人的專利。

根據衛福部最新的代孕民意調查,逾85%民眾贊成代孕制度在有完整配套的前提下合法化,提供給有需求的民眾。醫界推估國內22~40歲的育齡期女性中,約5000人~1萬人因子宮缺陷或受損無法懷孕,需借助代孕才能傳宗接代。

邱淑媞說,該署提出的草案版本與立委江惠貞版本接近,代孕者年齡應介於20~40歲,且不需配偶同意就能代孕,代孕者代孕過程若出現危害身體因素,可同意其人工流產。若胎兒在產前被診斷出有缺陷,父母放棄親權而代孕者堅持要生,基於人權不能強迫其人工流產,孩子生下來由孕母領養,若孕母無法領養就由政府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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