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定帳號登入

Android 台灣中文網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社會] 想起當年的楊技正

[複製連結] 查看: 308|回覆: 0|好評: 0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lcctno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發表於 2013-11-27 00:14

馬上加入Android 台灣中文網,立即免費下載應用遊戲。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註冊

x
想起當年的楊技正
2013年11月27日00:05   
愛德華(醫師、美國約翰霍普金斯大學公共衛生碩士)

  近日商周與衛服部之爭沸沸揚揚,其爭點應在於商周公布之檢驗報告具不具備證據要件,有無討論之價值。端視我們要課以非官方檢驗機構嚴格或是寬鬆的舉證責任。

  衛服部主張應為非官方檢驗機構發佈檢驗資訊時也應準用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0條。該條規定「發布食品衛生檢驗資訊時,應同時公布檢驗方法、檢驗單位及結果判讀依據。」可知檢驗方法、檢驗單位及結果判讀依據是檢驗資訊具備證據能力之三要件。該資訊公布後影響甚鉅,必須嚴格限制。但該條文並未述明發佈資訊的主體,是否僅限於「各級主管機關或委任、委託經認可之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一般非委任、委託經認可之單位要公布相關資訊是否也需準用該規定。站在科學的角度,如同學術論文中必須闡述研究方法,以昭公信,避免資訊浮濫,或媒體見獵心喜而倉促公布未經查明之結果。採用嚴格標準,要求該法條在非官方機構一體適用,也不無道理。

  然非官方之檢驗機構究竟非主管機關,公布資訊的目的,若非屬惡意中傷,與官方之差別在於多了監督政府與維護公共利益的功能。刑法第310條第二項關於誹謗罪的但書「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同法第311條第三款「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可見立法者對於為維護公共利益,且為可受公評之事,課以較寬鬆的求證責任。

再者,自公共衛生與檢驗的角度觀之,非官方檢驗機構可視為第一道檢驗防線,因此敏感度要高,寧可錯殺而不可錯放, 如此方能彌補行政機關力有未逮之處。縱或有發生假警報的可能,但在遇到第二道檢驗防線:官方檢驗機構時,則可藉其高特異度的嚴格檢驗技術,確認事實。兩道防線功能不同,但若相輔相成,自可毋枉毋縱,共同為食品安全把關。

  行政機關不同於學術研究單位,還多擔負了與民眾間風險溝通的角色。此刻若能於複驗中,帶頭公布其檢驗方法與結果判讀依據,確認商周檢驗發現之代謝物或其可能之前軀物皆未於複驗樣品中檢出,扮演好第二道檢驗防線的角色,方能使民眾服下定心丸。此刻若一味追究商周之責任,可能使將來其他非官方檢驗機構卻步,寧可不做,也不要多管閒事。然而2011年違規使用塑化劑的發現,也幸賴當年食藥署的楊技正「多管閒事」,不是嗎?

「用Android 就來APK.TW」,快來加入粉絲吧!
Android 台灣中文網(APK.TW)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分享專題
用Android 就來Android 台灣中文網(https://apk.tw)
回覆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