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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20 10:13 《店頭市場》上櫃公司資訊申報規定修正,今起實施
【時報記者張漢綺台北報導】櫃檯買賣中心修正「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部分條文,並自
102年11月20日起實施。
櫃買中心表示,櫃買中心已於102年11月20日公告修正「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部分條文
,此次修正重點如下:一、配合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1規定,修正年度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的申報期限為營業
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二、新增第一上櫃公司依其註冊地國法令規定,無法於股東常會開會30日前發送召集
通知書者,應於股東會開會日至少31日前補行公告其發放股息、紅利金額或權利分配內容規定。
三、明確規範投資控股及金融控股公司,應代其符合櫃買中心「對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
序」第2條之1標準之子公司申報資訊內容。四、配合「第二上市(櫃)公司財務報告複核要點」將本國會計
師調節代編財務報表納入現金流量表之規定,將現金流量表併同納入第二上櫃公司定期公開資訊的申報範圍
。
此次修正「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部分條文,自發布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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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來源:時報資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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