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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蘇建和3人冤獄 各獲500萬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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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7-27 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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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建和3人冤獄 各獲500萬補償
中時電子報作者: 林偉信、實習記者鄭雅文╱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3年7月27日 上午5:30
中國時報【林偉信、實習記者鄭雅文╱台北報導】
被控涉及吳銘漢夫婦命案的蘇建和、莊林勳、劉秉郎,纏訟廿一年無罪定讞,他們因曾被羈押四千一百七十天,聲請刑事補償六千兩百五十五萬元。但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認為,三人未被刑求,會被羈押,本身具有可歸責事由,昨日決定三人共獲一千五百八十四萬六千元的補償金確定。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是依每日一千三百元計算,決定蘇建和、劉秉郎各補償五百四十二萬一千元,莊林勳則是每天一千兩百元,獲補償五百萬四千元。
由於三人原本聲請每日冤獄最高額五千元補償金,共計六千兩百五十五萬元,與司法院最後決定的金額相距甚大,蘇案的辯護律師許文彬說,因為全案已無其他救濟程序,只能無奈接受,但由此可見執法者根本沒有「同理心」。
蘇建和等三人則透過律師許文彬表示,他們是被以死刑犯羈押十一年多,所受身體、精神痛苦相當大,最後的補償金數額,顯然不符公平正義;合議庭認定他們沒有被刑求,根本是背離事實。
本案起因吳銘漢夫婦在民國八十年遭強盜殺害,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三人被控犯案,從八十年八月十六日起被羈押,八十四年二月九日判處死刑確定,後來獲准再審,於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獲高院判決無罪後獲釋,全案纏訟期廿一年,直到去年八月卅一日才無罪定讞。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認為,三人被羈押,是因分別在警訊、偵訊中自白,客觀上足使職司偵審機關,合理懷疑涉及本案,並有事實足認有滅證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羈押三人並沒有公務員行為違法或不當之處。
雖然三人宣稱遭刑求才自白,但合議庭根據先前的判決,認定三人並未遭警方刑求,所以三人做出具有任意性的自白,導致被羈押,具有可歸責自己的事由,經審酌三人當時的學歷、年齡、職業和收入後,決定讓蘇、 劉、莊三人共獲補償一千五百多萬,全案定讞。

資料來源 Yam新聞+中央社+中時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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