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定帳號登入

Android 台灣中文網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社會] 約會8年開銷 分手後男討回96萬

[複製連結] 查看: 302|回覆: 0|好評: 0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bruce90095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發表於 2013-1-20 05:24

馬上加入Android 台灣中文網,立即免費下載應用遊戲。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註冊

x
溫姓女子和許姓男友交往八年,因為對方不願結婚、她也不想再耗下去,於是簽切結書承諾付百萬元分手費,但事後反悔;台灣高等法院認定切結書有效,最近判決溫女必須給前男友一百萬元分手費。

許姓男子提告主張,他和溫女曾是男女朋友,二○○五年十二月簽立分手切結書,「溫女同意支付許現金卅萬元,房子支出廿五萬元,其他花費九十六萬元,合計一五一萬元…從此互不相欠」事後溫女僅付五十一萬元,拒付餘款一百萬元。

許指出,卅萬元是溫女就讀科技大學時給她買車的錢及修車費,廿五萬元是溫女買屋幫她出的頭期款;九十六萬元是交往八年,他為了約會每個月多支出一萬元的開銷。

溫女反駁,讀大學時,許佯裝未婚追求,她莫名其妙成了「小三」,得知許已婚就要求分手。許後來離婚回頭追她,卻不願再婚;她不想再耗下去,想結束這段感情。沒想到許竟然說要分手可以,「拿錢來」,為擺脫對方才簽切結書。

她向法官說,購屋頭期款的確是許支付。但她申請助學貸款和生活貸款就讀大學,交往期間她有工作,並非全由許支付約會費用;就算是他付的也屬贈與,不能要回去。

她還主張,許喝酒後,到她家裡發酒瘋大聲叫嚷逼她簽約,違反公序良俗,分手契約無效。

一審判決許勝訴,溫女不服上訴。高院傳訊溫女的母親及姊姊作證,兩人說許到家裡談判簽分手契約,雖有喝酒、講話比較大聲,但神智清醒;雙方談到這筆錢是兩人交往八年,每個月女方應負擔的錢,溫女無異議簽約。

高院據此認定,溫女未被逼簽約,九十六萬元是兩人計算交往期間的生活費,不屬贈與,判決溫女敗訴定讞,要付許一百萬元。

作者: 記者劉峻谷╱台北報導 | 聯合新聞
「用Android 就來APK.TW」,快來加入粉絲吧!
Android 台灣中文網(APK.TW)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分享專題
用Android 就來Android 台灣中文網(https://apk.tw)
回覆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