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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過《食安法》修法 納三級管理制度
2013年11月21日13:03
【徐珮君/台北報導】食品安全問題不斷,行政院會上午通過《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衛生福利部次長許銘能說,修法納入三級管理制度,提高罰鍰最高處以5千萬元,並增訂業者違法的罰金將成立食品安全保護基金。
許銘能說,三級管理制度,包括業者自律、第三方認證機構,以及政府抽檢。修法後,增訂食品業者應自主管理,使用或販賣產品原材料、半成品與成品應自行檢驗或送其他實驗室檢驗,如未依規定辦理,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至於受託辦理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的第三方機構必須向主管機關登錄許可,才能進行認證工作,違法者處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
在加重處罰部分,許銘能說,業者攙偽、假冒等食品禁止行為,最高罰鍰從1千5百萬元提高為5千萬元,刑度從3年提高為5年;對於產品標示、廣告、宣傳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等規定罰鍰,也加重罰鍰,由最高20萬元提高為400萬元。 另新增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外,屬犯人者應予沒收,如無法沒收,應追徵其價額,必要時得酌量扣押其財產;主管機關也可成立食安基金,保護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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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來源: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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