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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才薪水不到4萬禁寫「面議」北市勞動局:違者可罰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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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old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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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27 18:59
標題:
徵才薪水不到4萬禁寫「面議」北市勞動局:違者可罰30萬元
本帖最後由 old2009 於 2020-8-27 19:02 編輯
徵才薪水不到4萬禁寫「面議」北市勞動局:違者可罰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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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27 18:58 上傳
徵才薪資若未達4萬元,禁止寫「薪資面議」,違者最高可罰30萬元。(情境照)
2020-08-23 11:48:10
〔記者蔡思培/台北報導〕台北市勞動局最近接到不少民眾陳情指出,徵才訊息常有薪資不透明的現象,勞動局局長陳信瑜提醒,徵才薪資若未達4萬元,禁止寫「薪資面議」,違者最高可罰30萬元。
勞動局表示,2018年《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明文規定如果職缺薪資未達4萬元,企業必須公開揭示或告知求職民眾薪資範圍,否則可罰6至30萬元罰鍰。勞動局去年接到21起檢舉,最後開罰1例6萬元,今年至8月23日有10幾起陳情,不過雇主經輔導後都配合改善,並無開罰情形。
勞動局表示,薪資範圍過大(3至7萬元)、面試時才說是底薪加獎金才有4萬,也可能造成民眾誤解,衍生爭議。陳信瑜說,企業在徵才資訊薪資應採定額(如月薪3萬元)、區間(如月薪3萬2000至3萬5000元)、或最低數額(如月薪3萬8000元以上)等方式表達。勞動局就業安全科長施貞夙建議,若使用區間的薪資揭露,不要超過5000元,以免因區間過大失去公開揭示之用意。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台幣4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其中「經常性薪資」是指受僱員工每月可得的工作報酬,包括本薪與按月給付的固定津貼及獎金(如伙食津貼、全勤獎金及績效獎金等),但不包括加班費、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及差旅費。勞動局呼籲,雇主在招募時應清楚說明薪資4萬元以上是否包含本薪與獎金,以免產生不必要之誤解。
勞動局也表示,會不定時查察事業單位薪資揭露狀況,以維護求職者資訊對稱之勞動權益。
文章來源: 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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