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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我休閒釣魚你說我違法捕魚 釣客也要上街頭抗議了 [打印本頁]
作者: flyhung123 時間: 2017-1-16 21:26
標題: 我休閒釣魚你說我違法捕魚 釣客也要上街頭抗議了
本帖最後由 flyhung123 於 2017-1-16 21:28 編輯
如果連釣客都要上街頭,這年頭還有什麼樣的人不會抗議?蔡政府在一例一休惹火企業主、勞工與消費者,又因為交通部研議要遷建松山機場,招怒立委與離島居民,還有衛福部要修法禁止室內空間吸菸,包括過去被通融的夜店、酒吧等,有人覺得政府管太多了,堪稱「不怕神一般的對手,只怕豬一樣的隊友」。
出海釣魚要經過許可
近日,一群喜歡海釣的釣客,在他們的「台灣釣權團結聯盟」的臉書社群,號召1月15日到交通部抗議,因為「釣魚已是違法行為。」漁業署認定釣魚是漁業行為,只要採捕就是違法,沒有取得漁業證照也是違法。
釣權聯盟人士向立委、縣市政府陳情,他們在臉書指出,釣魚是休閒、是一種運動,釣客是一般的民眾、不是漁民,政府重視休閒運動,卻忽略釣魚運動,如果政府不正名釣魚是運動,200萬釣客將發出積壓已久的怒吼。
這件事的由來,是漁業署被指擴大解釋《漁業法》第6條,且發函要求海巡署及各縣市政府漁業單位,禁止免牌船釣魚。2016年7月5日,漁業署召開一場「波特船管理協商會議」,會中沒有邀請波特船的業者、協會,或波特船的玩家出席,官方則有漁業署、海巡署、漁會,3個單位將釣魚定義為「經營漁業」,如果像波特船等沒有船籍(免牌船)的浮具,未經許可出海採捕水產動植物,就是未經許可的從事漁業,可依漁業法第6條核處。
換句話說,想出海釣漁,交通工具必須要有戶籍,不能搭個小舟去海釣,但是要讓自己的交通工具有戶籍,就必須是漁民身分,這讓想利用假日把釣魚當作休閒的海釣客氣炸,準備賞給漁業署吃雞蛋。
釣魚是漁業署還是交通部管的?
問題是,釣魚是哪個單位管的?漁業署、還是交通部?恐怕多數人搞不清楚。發起抗議活動的王昌凌認為,釣魚適用的法令應該是《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漁業法》的適用對象不是釣魚的人,是靠捕魚維生的人。海釣客所用的船舶,通常是非動力帆船、推進力未滿12千瓦的非漁業用動力小船,不在《船舶法》規範內,他反問,電動機車沒有牌照,難道也不能在路上騎嗎?
作者: stanley5 時間: 2017-1-17 09:02
現今的政府該管的不管
該努力改善人民經濟生活的事不做
一天到晚只搞些有的沒的跟爭爟奪利
作者: hale0506 時間: 2017-1-17 10:01
所以說有些企業家就說政府最大的作為就是不要有作為。老子早在幾千年前就說要人民自治而非政府管理人民。
作者: nts 時間: 2017-1-18 21:39
看起來,似乎太離譜了!!
作者: oldto 時間: 2017-1-22 00:22
我是覺得這些釣客的說法根本就似是而非;比喻得不倫不類~
漁業法早就有規定~凡未取得漁業證照之波特船及獨木舟等各式浮具,於海上採捕水產動植物,已屬未經許可從事漁業。
要釣魚可以租有牌照的船啊,並不犯法吧,只是釣客不花那筆錢。
使用波特船或獨木舟等各式浮具出海釣魚
發生事情後死賴政府要負責,然後一樣是全民買單
就像有些人明知天候惡劣卻仍然要去登山一樣
試問;那些救難人員的命就不是命嘛? 比你們不值錢嗎?
作者: TBT 時間: 2017-1-22 08:06
所以說閣下是贊同政府應禁止一般人民出海做海釣的休閒
要進行海釣休閒活動就必須搭乘具有漁業執照的漁船才准出海
而要搭乘一般有捕魚執照漁船出海的船上乘員必須具有漁民證照
也就是說要進行海釣的一般人民應先取得漁民證照並搭漁船才可以出海的意思嗎?
作者: oldto 時間: 2017-1-23 00:21
本來不想理喻的,但還是回幾個字吧
試問~政府要絕對禁止一般人民出海做海釣的休閒嗎?
我何時有說過我支持政府怎麼做嗎?
如果真是不認識字,可以請別人唸給你聽,然後再來回文
凡事要為反對而反對是個人的自由
但搞斷章取義再予以栽贓、抹黑的手法似乎不智,畢竟那種時代早已過去了
什麼時候開始要搭漁船一定要有魚民證照才行?
有執照的海上交通工具是只有漁船一種?
作者: TBT 時間: 2017-1-23 07:11
本帖最後由 TBT 於 2017-1-23 16:38 編輯
閣下好像沒看懂這新聞內容
漁業署認定釣魚為「經營漁業」
未經許可出海採捕水產動植物
就是未經許可的從事漁業
可依漁業法第6條核處
非漁船可以海釣嗎?
非漁民可以上漁船出海嗎?
具其他執照的船雖可以出海
但從事海釣之類的漁業行為
依目前政府的解釋就是違法
閣下不曉得是否清楚這規範的意義
說簡單點讓閣下容易理解
就這新聞來看目前政府的解釋
只有漁船才可以合法從事海釣
一般非漁民即使能隨漁船出海
也不具有合法從事海釣的行為
依法非漁民最多只能在旁觀看
不可以動手進行海釣"作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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