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1名吳姓男大生(19歲),前年參加基隆教會活動,因此結識一名國中少女(15歲),被對方的長髮、濃眉大眼煞到,少女也被吳男外型陽光、活潑個性吸引,雙方互有好感成為男女朋友。去年5月間,吳男帶著小女友,在百二街上散步約會,吳男竟起色心,把少女拉近巷弄內猥褻下體得逞。食髓知味的吳男,去年6月間,再次利用跟少女約會之際,吳男性欲高漲,帶少女到市區一間大樓頂樓的樓梯間,少女頻頻說:「在這裡好嗎?!不會有人看到喔~」但吳男不顧對方感受,直接將少女內外褲脫下,先用性器摩擦,之後要企圖性侵之際,剛好少女家人打電話來催促說:「人在哪裡?還不趕快回家!」躲過一劫。事後,少女向教會的人反應,教會人員認為事態嚴重,趕緊通知少女父母親,父母親氣得報警提告吳男性侵。法院審理時,吳男供稱:「我們是男女朋友,都是經過對方同意,才發生性行為。」但與未成年少女性交,明顯觸法。日前全案經法院審理,法院依與未成年少女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2個月,得易科罰金6萬元;另外與未成年少女性交罪,未遂,處有期徒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但吳男深具悔意,也願意賠償少女父母13萬元達成和解,獲緩刑3年,期間付保護管束,全案仍可上訴。(突發中心陳偉周/基隆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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