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81年,歐洲的議會針對自動化處理的個人資料,通過了個人保護協定(COE convention),它所要求的個人資料保護原則和OECD類似,可作為歐洲國家在制定個人資料保護法令的參考。到了1990年代,由於歐洲各國在個人資料保護方面仍缺乏一致性,加上實務面各國都有跨境傳輸個人資料的需求,可是在取得當事人的同意和接收國的保護措施方面,要求的程度都有所不同,因此促成了歐盟起草資料保護指令(EU Data Protection Directive)的契機。
根據維基百科的定義,安全港架構是一項法律的協定,可以減少或消除當事人在法律的責任,但其要件是當事人的各項行為,必須能夠履行良好的誠信原則,或者符合所定義的法規標準。目前美國和歐盟都有通過彼此認可的安全港架構,主要是因各國對於隱私和個人資訊保護所採取的措施皆不同,為了避免資料在跨國傳輸時,被認定為保護措施不足而受到限制,歐盟在2000年時認可了只要是符合安全港架構的組織,歐盟的成員國就可允許其傳送、儲存或使用歐盟成員國民的個人資訊,也就是將符合安全港原則的組織也視為符合其「資料保護命令」(The European Commission’s Directive on Data Protection)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