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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法律保護施暴者,還是保護被害者 [打印本頁]

作者: h112253    時間: 2014-10-27 18:51
標題: 法律保護施暴者,還是保護被害者
看見這條新聞感想
台北市日前發生一起民宅竊案,屋主回家發現竊賊後,遭屋主打死。警政署長王卓鈞今(27)日赴立院備詢時表示,這個屋主也不見得希望看到這個結果,遇到這樣的情況應報警處理,「有警察到現場處理比較妥當」。

台北市日前發生一起屋主打死竊賊的刑事案件。一名何姓男子前晚和懷孕八個月的妻子返回住家時,發現小偷躲在廁所,何姓屋主為保護妻子,自海軍陸戰隊退伍受過搏擊訓練的何姓男子奮勇和竊賊搏鬥,妻子見狀也趕緊報警。

但沒想到竊犯在送醫10小時後不治身亡,何姓男子事後被依過失致死罪移送法辦,士林地檢署裁定以五萬元交保。

對此,王卓鈞表示,這種案件,我們希望報警處理,有警察到現場處理比較妥當,發生竊案,進屋時剛好遇見竊嫌,「屋主安全第一,如果警方人員到場處理更完備」。

不過,王卓鈞此番言論也被網友痛批不食人間煙火

電視上甚至看見死者家屬要提告
想要錢不要臉,若是真關心也不會淪落到今天這種下場
難道要屋主家兩屍三命嗎?
作者: TBT    時間: 2014-10-27 20:31
站在警方的立場本來就不宜對進入司法的案件做任何評論
但基於對民眾安全保障的呼籲 警政署長所說的並無錯誤
媒體或某些激動的網民似乎生氣的時間稍嫌早些了點
法治社會本來就有些程序是必須逐步進行的
太早產生被迫害妄想應該不太健康
作者: stjsartin    時間: 2014-10-28 05:12
TBT 發表於 2014-10-27 20:31
站在警方的立場本來就不宜對進入司法的案件做任何評論
但基於對民眾安全保障的呼籲 警政署長所說的並無錯 ...

沒錯,警察必須依法執法,最後關鍵要看法官怎麼判吧~
作者: h112253    時間: 2014-10-28 08:36
樓上的兩位說的沒錯,但是個人的看法是,
犯法人是肇因,很多事都因違法的害守法,
最後照成不幸,結果被害人還需負擔法律責任。
作者: 吳恩霏    時間: 2014-10-28 09:07
我還是覺得犯罪的人,沒有人權可言,不要跟我筆戰。。。謝謝
作者: kosinyi    時間: 2014-10-28 17:59
犯罪之人不值得同情,多想想被害人也是有人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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