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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手機型號弄錯怎麼辦(急) [打印本頁]

作者: asd312857    時間: 2014-6-21 01:19
標題: 手機型號弄錯怎麼辦(急)
手機是剛辦的不到3天
我要的是Samsung Galaxy Note 3
但是店員介紹卻是Samsung Galaxy Note 3 Neo
跟我要的不一樣~也沒說清楚有出新的
就傻傻的買了~~這樣還能換求解?
作者: love5050520    時間: 2014-6-21 02:10
看店家 大多應該是不給換...
不然只好賣掉 貼換N3 或是店家給貼換N3
雖然Galaxy Note 3 Neo
在於 NOTE2以上 ~ NOTE3以下 的中間階段
如果沒要幹嘛 基本上不會跟 NOTE3 差異太多

USB3.0 1300畫素 5.7吋螢幕
縮水成
USB2.0 800畫素 5.5吋螢幕
差異 其他大同小異

作者: v47847    時間: 2014-6-21 02:14
首先您必須確定兩件構成要素:
1.購買年月日時
2.您購買時的狀況...例如:先結帳才開封驗機或???
確定以上要素後我才能教您如何處裡喔!!

作者: hms5232    時間: 2014-6-21 11:50
其實不管怎麼看
這件事都很難處理捏
除非你有錄音檔阿或著是文件等可以證明你當時要的是NOTE 3
而店員卻給你Neo
這樣店家或許就給換
只是...誰會買東西的時候全程錄音或錄影阿= = 又不是Google Glass
基本上店家會有很多的理由 總之就是不會說自己有問題
就如同樓上大大說的
其實規格差不多(但有些人就是會介意 小的就是這種人)
真的介意的話
去跟店家盧看看(但機會不大 除非店家很有良心或很好)
或著賣掉後自己在貼錢去買NOTE 3
總歸一句話 小心使得萬年船
下次要多注意
作者: v47847    時間: 2014-6-21 16:18
本帖最後由 v47847 於 2014-6-21 16:23 編輯
hms5232 發表於 2014-6-21 11:50
其實不管怎麼看
這件事都很難處理捏
除非你有錄音檔阿或著是文件等可以證明你當時要的是NOTE 3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之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於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7 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價款

以下為實際(退換貨)成功案例書面資料:

郵購買賣及訪問買賣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
敬啟者:
[table]
[tr]  [td=114] 緣本人???於民國(以下同)102年11月20日以郵購買賣/訪問買賣之方式向台灣大數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營業處(下稱貴公司)購買三星Tab 3 8吋(3G版白)商品,價金共新台幣5400(另兩年網路合約)元整,並於102年11月20日收受該商品,有買賣契約/發票/收受證明等為證(影本如附件)。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之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於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7 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價款。
今本人於收受商品後 7 日內以此書面文件向貴公司表達解除契約之意,請貴公司至遲應於本通知到達所辦理營業處後1 個星期內取回商品並辦理解約退款事宜。
                          李 ? ?  
               
台北市XX路X段2弄7號4樓
2013年11月21日

也就是說..只要購買未滿7日就可依法要求退換貨,且不需任何理由!!

作者: asd312857    時間: 2014-6-24 23:35
@@感謝~~~問題以解

以經換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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