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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 [打印本頁]

作者: WECAN1688    時間: 2014-4-2 09:48
標題: 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2)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意圖滋事,於公園、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任意聚眾,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者。
  二、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
  三、車、船、旅店服務人員或搬運工人或其他接待人員,糾纏旅客或強行攬載者。
  四、交通運輸從業人員,於約定報酬後,強索增加,或中途刁難或雖未約定,事後故意訛索,超出慣例者。
  五、主持、操縱或參加不良組織有危害社會秩序者。

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  ,如多買 想轉售 可能犯罪 ????
法條很硬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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