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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不解《民法》砍掉自栽龍柏挨告 男獲判無罪 [打印本頁]

作者: lcctno    時間: 2014-1-13 11:15
標題: 不解《民法》砍掉自栽龍柏挨告 男獲判無罪
不解《民法》砍掉自栽龍柏挨告 男獲判無罪
2014年01月13日11:03   
【許淑惠/台中報導】台中市東勢區張姓男子,去年2月嫌種在社區私設道路上的2棵龍柏樹阻礙視線,雇工砍掉龍柏要改種櫻花,遭林姓土地所有權人控告竊盜起訴,台中地院認定龍柏是張男28年前栽種,張男因不解《民法》規定而觸法,誤認龍柏屬其所有。

況且他所砍除的龍柏每棵株市價僅1、2千元,他雇工種5、6棵櫻花樹卻要近7千元,不符成本,更不須在大白天公然砍樹,法院以張男沒有竊盜犯意判他無罪。

法官解釋《民法》第66條、811條規定,「種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所以,不論龍柏是誰種的,既已附合而為土地的重要成分,即屬於林姓地主等土地所有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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