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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公司法》修法 小股東1年可2次分紅 [打印本頁]

作者: lcctno    時間: 2014-1-9 16:07
標題: 《公司法》修法 小股東1年可2次分紅
《公司法》修法 小股東1年可2次分紅
2014年01月09日15:40   
【徐珮君/台北報導】行政院會上午通過《公司法》修正草案,增訂公開發行公司盈餘1年可2次分紅(股利、股息),不必等到年度終了才分紅,年中即可分派盈餘。經濟部次長卓士昭說,修法後,上市公司1年分紅2次,更有彈型,也可強化股東投資效益。

對於現行《公司法》規定,公開發行公司發放限制型股票,必須以企業員工為限,子公司員工不在發放之列,修法將放寬限制型股票可擴及集團內子公司,以便企業留住人才。

《公司法》也增定「小股東條款」,規定公司減資、停止公開發行案,都禁止以臨時動議提出,保障小股東權益;同時,實施電子投票改選董監事前,公司也必須在前10天就公告董監事候選人名單,避免小股東措手不及。


資訊來源: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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