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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進出口貿易統計編製方法,元月起部分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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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cctno
時間:
2013-12-26 08:36
標題:
海關進出口貿易統計編製方法,元月起部分修正
2013/12/26 07:54 《財政》海關進出口貿易統計編製方法,元月起部分修正
【時報記者江俞庭台北報導】財政部關務署表示,海關進出口貿易統計編製方法將自103年1月1日起作部分修
正,此次修正的主要內容有二,一是貿易統計值由新台幣換算成美元時,進出口將採用同一匯率;另外,復
進口國家(地區)歸列方式,將與進口一致,以生產國家(地區)為基準。
關務署說明,目前貿易統計值由新台幣換算成美元時,進口係以該署每月三旬對外公布之進口貨物報關用
美元對新台幣折算率平均數換算,出口係以該署每月三旬對外公布之出口貨物報關用美元對新台幣折算率平
均數換算,因未排除銀行兌換服務費,故進出口適用匯率並不相同。但依據聯合國2010年版「國際商品貿易
統計概念與定義」規定,計價單位之幣別換算,當買賣(官方/市場)匯率均可取得時,進出口應適用相同
匯率,亦即採用買入與賣出匯率之平均數(中間匯率)換算,以排除匯兌服務費。因此,未來海關每月進出
口貿易統計值由新台幣換算為美元時,將採用該署每月三旬對外公布貨物報關進出口適用外幣匯率表中美元
對新台幣匯率總和之平均數換算,亦即進出口貿易統計值由新台幣換算為美元時,採用同一匯率。
關務署表示,依據國際規範,進出口貿易統計國別歸列方式,進口以原產國記錄,適用於全部進口貨物;
出口以貨物已知運送的最後國家(地區)記錄。惟目前我國貿易統計的復進口部分係以賣方國家(地區)列
統計,為使國別歸列方式符合國際規範,該署將修正復進口國家(地區)別與進口一致,以生產國家(地區
)為基準,而出口、復出口國家(地區)別已符合國際規範,故不予修正。
關務署指出,上述異動將自明(103)年1月起(貿易統計資料時間)實施,該署籲請查詢及使用海關進出
口貿易統計資料者,注意此次進出口貿易統計編製方法之修正。
資訊來源:
時報資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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