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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立院三讀 教師因公涉訟學校應聘律師協助 [打印本頁]

作者: lcctno    時間: 2013-12-24 11:07
標題: 立院三讀 教師因公涉訟學校應聘律師協助
立院三讀 教師因公涉訟學校應聘律師協助
2013年12月24日11:03   
【林修卉╱台北報導】立法院今三讀通過《教師法》部份條文修正案,第16條增訂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協助。

《教師法》第14條增訂,教師若涉偽造、變造、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另外,第17條三讀條文把適性教學增列為教師應負有的義務,因此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


資訊來源: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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