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檢指出,國內回收煉鋼業對外蒐購回收金屬,經以電弧爐高溫溶解後,萃取可再利用金屬物質(金、銀、鐵、銅等可再利用之物)煉製過程中,產生殘餘灰渣「電弧爐製鋼過程污染控制之集塵灰或污泥」(英文原文為Electric Arc FurnaceDust from steelindustrial,簡稱EAFD,以下稱電弧爐集塵灰)是環保署依法列管的有害事業廢棄物,依據巴賽爾公約是有害廢棄物,不得隨意輸出。
跨國環保犯罪集團成員林豐貴(在押)、陳柏霖(香港籍,在押)、黃彥彰、張曙明、邱宗明見電弧爐集塵灰在台處理費用高昂,廠商有損獲利,該集團以變造文件,向國內電弧爐煉鋼業者,佯稱可合法輸出,由陳伯霖向泰國工業部取得以永豐盛公司名義申請的泰國輸入EAFD(Electric Ash From Dipping,中文意指「鍍鋅所產生的浮渣」,非指電弧爐集塵灰)許可文件,再轉幫威致、羅東鋼鐵申請輸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