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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立院初審《刑事訴訟法》 入監後應還保證金 [打印本頁]

作者: lcctno    時間: 2013-12-12 17:56
標題: 立院初審《刑事訴訟法》 入監後應還保證金
立院初審《刑事訴訟法》 入監後應還保證金
2013年12月12日17:50   
【李英婷/台北報導】立院司委會今初審通過《刑事訴訟法》第119條條文修正案,若因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不起訴或有罪判決確定而入監執行,羈押效力已消滅,可免除具保責任。

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立委廖正井表示,羈押被告是為確保追訴、審判或執行可順利進行,被告有時可透過保證金或保證書等具保方式替代羈押,但若經判決確定,被告無羈押必要或無逃逸之虞,保證金理當返還,但實務上卻常有被告領不回保證金的案例,因此修法強制規範。

此外,同案也修正通過,被告及具保證書或繳納保證金的第三人,得聲請退保。民進黨立委尤美女說明,若被告因他案而續押保證金,得應交由法官與檢察官認定是否有具保必要性。


資訊來源: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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