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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取得股利或盈餘孳息,年底前須補報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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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cctno
時間:
2013-12-10 08:47
標題:
企業取得股利或盈餘孳息,年底前須補報補繳
2013/12/10 07:44 《財政》企業取得股利或盈餘孳息,年底前須補報補繳
【時報記者江俞庭台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取得「股票信託、孳息他益」所分配的股利淨額
或盈餘淨額,不能適用股利免稅制度。
國稅局說明,在兩稅合一制度下,為避免營利事業因投資其他營利事業所取得的投資收益,發生重複課稅
情形,根據所得稅法規定,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的股利淨額或盈餘淨
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但是,若個人將投資的股權交付信託,約定孳息受益人為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將
來該公司因信託契約所獲配的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非因投資」所取得,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投資收益
免稅之規定,應依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國稅局呼籲,類此案件依照財政部函釋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款期限只到今年12月底,在103年1月1日以後
,凡經檢舉或經稽徵機關查獲者,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處罰,請營利事業把握補報期限,以免被罰。
資訊來源:
時報資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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