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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公允價值(2):「收益法」比較好…沒個準 [打印本頁]

作者: lcctno    時間: 2013-12-6 12:16
標題: 公允價值(2):「收益法」比較好…沒個準
2013/12/06 12:05   《產業分析》公允價值(2):「收益法」比較好…沒個準

【時報記者任珮云台北報導】台灣從2013年起正式實施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企業持有不動產的衝量
可採用市場法、收益法和成本法。實施初期並未允許企業選擇公允價值模式的市場法及收益法來進行評價,
原因是若企業一次性認列評價利益,可能使淨值有大幅波動,失去公允價值的實質意義。而此次金管會開放
的「收益法」是將現金流量和收益等未來金額折算成單一現值,反應未來金額現值的市場預期。一旦上市櫃
公司採取收益法,則所有帳上投資性不動產都要受評。

  業者指出,雖然持有大量投資性不動產的企業,可以藉此新規定提高公司淨值和認列後續增值利益,但同
時也面臨風險。包括:一、當企業由成本法改為公允價格評價後,每年都要進行不動產評價,相對產生額外
的評價成本。二、企業獲利穩定度下降,企業除了本身營運外,還需負擔不動產評價增值或減損風險,若租
金收入減少或利率走升,經過收益法估算後,可能就會產生評價損失。




資訊來源:時報資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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