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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勞資會議辦法修正 工會限期選勞方代表 [打印本頁]

作者: lcctno    時間: 2013-12-5 17:48
標題: 勞資會議辦法修正 工會限期選勞方代表
勞資會議辦法修正 工會限期選勞方代表
2013年12月05日17:44   
【唐鎮宇/台北報導】勞委會近期將修正「勞資會議實施辦法」,強化工會責任,未來勞資會議的勞方代表任期屆滿前90日,企業應通知工會辦理勞方代表選舉,若工會接獲通知30日內沒完成選舉者,便改由事業單位自行辦理。

勞委會解釋,此規定是因避免有工會未即時完成勞方代表選舉,影響企業內勞工參與機制運作;若事業單位無工會者,可由事業單位自行辦理,並由全體員工選出勞方代表。

另外,勞資會議的議事範圍也有較明確定義,未來包括公司員工人數、異動情形、離職率,事業生產計畫、業務概況、市場狀況等,以及員工活動、福利項目、工作環境改善、工作規則訂定等都可列為勞資會議討論範圍。

勞委會說,過去這些項目本來就可討論,此次訂入辦法中,是讓勞資雙方有依循方向。辦法近期將與經濟部會銜後發布。



資訊來源: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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