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鑑於此,國際電信聯盟(ITU)於2012年修訂之國際電信規則中,增訂無障礙通訊之條款,建請各會員國能積極重視弱勢族群近用各種通訊服務之權利。實際上歐美各國也早已個別展開法規政策之檢討。如美國於2010年通過「二十一世紀通訊與視訊無障礙法(Twenty-First Century Communications and Video Accessibility Act of 2010,簡稱CVAA)」,目標即在增進身心障礙人士無障礙使用通訊傳播產品與服務之保障。在通訊產業部分,該法由「通訊設備製造」與「通訊服務提供」兩大層面著手,在法律規範的條件下要求相關業者必須確保其產品或服務符合無障礙的需求,例如手機必須能讓身障者順利使用;電信服務必須能因應身障者之需求,提供語音、文字、視訊的相互轉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