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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食藥署擬修法 未來化妝品不得標示「藥用」 [打印本頁]

作者: lcctno    時間: 2013-12-3 11:44
標題: 食藥署擬修法 未來化妝品不得標示「藥用」
食藥署擬修法 未來化妝品不得標示「藥用」
2013年12月03日11:35   
【蔡明樺/台北報導】民眾愛買「藥用」美白、清潔用品,總以爲藥用產品效果佳,卻可能白花冤枉錢。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今強調,化粧品不能標榜療效,為避免消費者誤解,擬修法限制化粧品不得出現「藥用」一詞,且加重任意宣稱療效罰則,業者最高可罰500萬元。

食藥署科長葉孟宜指,標榜「藥用」化粧品內含的藥量濃度低,根本不具療效,業者巧妙規避申請藥物許可的麻煩,恐已涉及廣告誇大不實。

食藥署已完成《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修正草案,修法通過後化粧品將不會再出現「藥用」一詞,以避免消費者混淆。同時加重罰則,廣告誇大不實者,由現行5萬元以下罰鍰,提高至可開罰4萬到20萬元;標示不實者,更由現行10萬元以下,一舉加重為60萬到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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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來源: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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