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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受贈房屋再出售,以當時房價為成本 [打印本頁]

作者: lcctno    時間: 2013-11-30 13:17
標題: 受贈房屋再出售,以當時房價為成本
2013/11/30 13:03   《稅收》受贈房屋再出售,以當時房價為成本

【時報-台北電】出售受贈取得的房屋,要如何計算房屋成本?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因繼承或受贈取得的
房屋,可按受贈時據以課徵贈與稅的房屋標準價格,作為房屋的成本,在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得以出售總
額扣除房屋成本課稅,稅負可望減輕。
  國稅局官員表示,個人出售房屋必須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申報方式 分為兩種,一是按實際合約上的價格
申報,另一種方式是採用設算標準。依據稅法規定,土地交易所得免稅,只有房屋部分要課稅,因此在申報
財產交易所得時,納稅人只需申報房屋交易所得。

  國稅局官員說,房屋交易所得,一般是以賣價減去買價,再減去買進後的房屋改良費用(如裝潢費等),
剩下的餘額即是應申報的所得額。
  不過,因繼承或受贈所取得的房屋,可能因年代久遠、遺失原本購入房屋的交易契約,而無從得知房屋
的交易價格,造成繼承人或受贈人再出售該房屋時,不知該如何計算房屋的成本?
  國稅局官員回應指出,個人受贈房屋時,會按該房屋的時價課徵贈與稅,因此當個人再出售受贈取得的
房屋時,可用受贈當時的房屋時價作為房屋成本,也就是以賣出價格減去受贈時的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作為
所得額課稅。  (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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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來源:時報資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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