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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吐人口水辯打噴嚏 女判拘20日 [打印本頁]

作者: lcctno    時間: 2013-11-27 13:49
標題: 吐人口水辯打噴嚏 女判拘20日
吐人口水辯打噴嚏 女判拘20日
2013年11月27日13:42   
【許淑惠/台中報導】吐人口水代價2萬元!台中市黃姓女子(33歲)今年5月到春水堂餐廳用餐,不滿鄰桌何姓女客要求她降低行動電話播放影片的聲量,還拿手機朝她拍照,雙方爆發爭執,黃女見何女報警,竟一時氣憤朝何女臉部吐口水,台中地院今依公然侮辱罪判她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2萬元。

黃女辯稱是打噴嚏,來不及摀住嘴巴,才會噴到告訴人,並提出自己罹患精神疾病的診斷證明,希望能依《刑法》第19條減刑,但台中地院認為,打噴嚏和吐口水動作明顯不同,口水量也有不一樣,加上有證人指述黃女是吐口水,而非打噴嚏,因此判黃女有罪,並認定黃女當時辨識能力並未降低,不符合減刑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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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來源: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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