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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立院三讀,醫院董事任期每屆4年 [打印本頁]

作者: lcctno    時間: 2013-11-26 11:41
標題: 立院三讀,醫院董事任期每屆4年
2013/11/26 11:36   《社會》立院三讀,醫院董事任期每屆4年

【時報-台北電】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訂每屆醫療財團法人董事任期不可超過4年
,連選得連任,但每屆連選連任董事不得超過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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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來源:時報資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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