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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財部:廠房遭法拍屬營利事業出售資產,仍須計算所得申報 [打印本頁]

作者: lcctno    時間: 2013-11-26 08:39
標題: 財部:廠房遭法拍屬營利事業出售資產,仍須計算所得申報
2013/11/26 07:54   《稅收》財部:廠房遭法拍屬營利事業出售資產,仍須計算所得申報

【時報記者江俞庭台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廠房土地被法院拍賣,為營利事業具有買賣
性質之出售資產行為,仍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總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出售土地之增益部分,則免納所
得稅。
  國稅局表示,近期查核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甲公司當年度廠房土地業經法院拍
賣,乃依拍定價格減除未折減餘額、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等相關成本,核定出售房屋增益1000餘萬元及土
地增益2000餘萬元,並將出售房屋增益部分,計入利事業所得總額計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處罰。甲公司
不服,主張拍賣價金全數用於清償債務,並無獲益,何以產生所得?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法院依強制執行法所為拍賣債務人的財產,為具有買賣性質的銷售行為,拍定價格即
為出售價格;甲公司雖主張拍賣價金全數用於清償債務,惟拍賣價金,無論用於清償債務或其他用途,仍須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按拍定價格減除未折減餘額及相關處分費用後,計算出售資產增益。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廠房土地等財產被法院拍賣,務必依規定計算所得額申報,以免因漏報課
稅所得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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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來源:時報資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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