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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同居人性侵女兒 母:我們最愛的人 [打印本頁]

作者: lcctno    時間: 2013-11-19 12:49
標題: 同居人性侵女兒 母:我們最愛的人
同居人性侵女兒 母:我們最愛的人
2013年11月19日07:17   
【陳亮諭/綜合報導】1名張姓男子(50多歲)與女友和其19歲的女兒同住,女也視張男如己父。張男去年2度以手指性侵得逞,被害人因此嚇得逃家,傳簡訊給母親「心一旦碎了,很難再復原」母親回傳簡訊給女兒「我們最愛的人傷了妳的心,我的心好痛」;張男2審依妨害性自主罪判他徒刑3年10月。

今日出版的《聯合報》報導,判決書指出,張男去年9月18日凌晨替女友女兒按摩,趁熟睡時以手指性侵,同月30日,他再度以手指性侵女子,還問對方「舒服嗎?」被害女子隔天逃家,住朋友家,傳訊給母親不要擔心,也不要自責。張承認犯行,賠被害人10萬元和解,2審法官認為,就算後悔也賠錢,行為仍不值得寬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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