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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團提修法 監聽資料挪他用最重判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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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cctno
時間:
2013-11-3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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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團提修法 監聽資料挪他用最重判3年
民進黨團提修法 監聽資料挪他用最重判3年
2013年11月03日11:29
【黃揚明/台北報導】民進黨團今開記者會,總召柯建銘宣布明天將提出杜絕非法監聽相關修法,修法重點包括將監聽資料不得作為刑事審判以外用途,另案監聽資料無證據能力,且規範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違法將監聽資料挪作他用,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柯建銘說,修法範圍包括《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刑事訴訟法》兩個作用法,以及《法院組織法》、《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組織條例》、《調查局組織法》三項組織法,明天提案後,希望後天程序委員會能排入本周5院會議程,並一讀交付委員會審查。
民進黨團書記長吳秉叡說,此次《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法,明定監聽資料不得作為刑事審判以外用途,另案監聽資料應依法銷毀;監聽所得另案資料,在另案刑事審判程序中無證據能力;檢察官聲請監聽時應釋明理由,若無法說明理由要已具結方式代替;將監聽資料挪作他用比照洩漏監聽資料課以刑責。
此外,吳秉叡說,由於現在檢警通常都直接向電信業者調取通聯記錄,為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修法將檢警取調通聯記錄也要向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才可調閱。另外,為避免浮濫監聽,增訂監聽不得以監聽設備全面監錄後,再以人力聽取內容,也就是說,限定監聽須為「同步監聽」。
吳秉叡指出,包括監聽票聲請、核發、執行、監聽資料的保管、使用、銷毀,其經辦、調閱、接觸的人都要建立連續流程履歷記錄,並予管理系統連線,杜絕公務員執法過程中恣意侵害人民隱私權;此外,還增訂監聽結束後監聽機關若超過1個月仍未向法院陳報,承辦法官應主動通知被監聽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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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來源: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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