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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券商借券收受外幣,可換匯交易 [打印本頁]

作者: lcctno    時間: 2013-11-2 10:11
標題: 券商借券收受外幣,可換匯交易
2013/11/02 10:04   《證交所》券商借券收受外幣,可換匯交易

【時報-台北電】證交所昨(1)日宣布,未來券商辦理借貸業務收受外幣擔保品,可進行換匯交易(FX SWA
P),以取得新台幣資金,除增加券商資金彈性運用空間,也可增加券商收益。
  目前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收受外幣擔保品的運用,只能作為外幣存款及向證交所借券系統借券擔
保品等之用。
  惟券商公會為活化券商資金彈性運用空間,向金管會建議,外幣擔保品也可進行換匯交易,以取得新台
幣資金,經證交所配合分析規劃後陳報金管會,已獲金管會同意放寬。

  所謂換匯交易,是以某一貨幣交換成另一種貨幣;例來說,券商向銀行依約定按即期價格買入或賣出一
筆外匯,並在未來某一特定時日(通常為1年以內)以遠期價格賣回或買入該筆外匯。
  在買賣雙方無外匯匯率變動的風險下,可藉由不同幣別資金的交換使用,以達到資金調度的目的。
  證交所表示,目前券商收進來的外幣擔保品可能是美金,收到的美金原本是放在帳上,但未來可透過換
匯交易,在沒有匯率的風險下,取得新台幣資金。
  證交所指出,未來券商取得的新台幣資金供證券商作為信用交易融資、款項借貸等業務、購買短期票券
的資金來源,及作為向證交所借券的擔保品,證券商已陸續展開運用,對於證券商資金調度有一定助益。

  此外,外幣擔保品如果存放在外幣存款帳戶內,加計證券商其他外幣存款總金額,原規範不得超過證券
商淨值30%。
  金管會已在8月底宣布,從9月起為避免券商辦理借貸業務因此限制業務發展,同意外幣擔保品若是存放
於外幣存款帳戶內,可排除上述規範,但收進來的外幣擔保品總額度仍不得超過券商淨值30%,以有效管控
券商持有外幣風險。  (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呂淑美/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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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來源:時報資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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