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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外國金融業負責人可兼任在台券商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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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cctno
時間:
2013-10-30 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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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外國金融業負責人可兼任在台券商負責人
2013/10/30 07:59 《金融》金管會:外國金融業負責人可兼任在台券商負責人
【時報記者陳奕先台北報導】考量外國金融機構於我國境內設立證券子公司,其集團有監督管理需求,金管
會宣布,開放外國母公司或同集團的其他金融機構負責人,可兼任在台證券子公司負責人。
金管會指出,依「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規定,證券商之負責人不得充任銀行等九種金融業
之負責人,但符合同條項第一款規定,即證券商與該等機構間有投資關係,且無董事長、經理人互相兼任情
事,並經金管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由於外國金融機構於我國境內設立證券子公司,其外國母公司有集團之監督管理需求,因此,金管會表示
,本次明定外國金融機構於我國境內設立證券子公司者,亦得適用上開人員管理規則之除外規定,使外資證
券商享有與本國證券商負責人兼任之同等待遇。
金管會說,未來外國金融機構於我國境內設立證券子公司者,得指派母公司或同集團內其他金融機構之負
責人擔任其在臺證券子公司之負責人,以強化跨國業者之集團內監督管理與公司治理,並借重外國金融機構
負責人之證券金融專業,對該在臺證券子公司之經營運作做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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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來源:時報資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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