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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南方朔專欄】經濟犯罪不能鬧大才重辦 [打印本頁]

作者: lcctno    時間: 2013-10-29 10:38
標題: 【南方朔專欄】經濟犯罪不能鬧大才重辦
【南方朔專欄】經濟犯罪不能鬧大才重辦
2013年10月29日10:32   
南方朔

一九九二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蓋瑞‧貝克(Gray S Becker)是個保守派的怪才。他除了上課外,也喜歡在報章雜誌上發表意見。他的有些意見很離譜,但有些意見卻極有見地,令人佩服。

貝克有一陣子在「美國商業週刊」上發表專欄,在專欄裡討論經濟犯罪的懲罰問題。他說,以前對經濟犯罪的懲罰,都是根據它所造成的傷害而作決定,這是將傷害的評量和舉證責任推給了受害者,因而有利於經濟犯罪的加害人。因此,對於經濟犯罪的懲罰必須重訂標準;他認為經濟犯罪應該根據它所圖謀的經濟利益,以及貪圖的僥倖(即被發現的或然率)而決定懲罰標準。如果一家公司販售不實商品,它所圖謀的利是一億,而被發現的機率是百分之一,則其懲罰應該是一億乘上一百,等於一百億。懲罰的標準只有用「貪圖的利益」及「發現的機率」這兩個指標重訂,取代以前那種「它所造成的傷害」,才符合正義原則,也才能杜絕商人的僥倖心。

而台灣對經濟犯罪的懲罰,從來都是法令繁多,但對不法廠商的網開一面卻到處都是,這次的食用油風波,因為事情鬧得太大條,所以才採重罰。但就在重罰大統和富味鄉的同時,我們卻看到其他廠商的好命:

有的廠商也是標示不實,形同一樣是詐欺,但就需要受害的消費者自己去檢具發票申請補償,政府的懲罰相當輕微,廠商還照樣撈到巨大好處;這豈不是在表示,經濟犯罪可以,只要不把事情鬧大就可以沒事嗎?

就在重罰大統和富味鄉差不多同時,塑化劑求償的團體訴訟出了一審判決,求償廿四億,只判賠一百廿萬,有些公司只需要賠償九元。塑化劑的嚴重程度絕對不會比食用油更輕,但行政懲罰和司法懲罰卻差得極遠。這對那些受到重罰的公司怎麼能夠心服?

因此,為了罰的公平性,台灣對經濟犯罪的懲罰已需有完全不同的標準:

一,對於廣告不實、代言不實、標示不實、違法添加,以及混冒等,它都是同樣的犯罪行為,都要用同樣的標懲罰,根據它所貪圖的利益乘上被發現的可能性,施以重罰,這是一種管理性的懲罰,才足以使商人不敢心存僥倖。這種懲罰不管大案小案都一體對待。近代奸商之所以愈來愈多,就是有許多經濟犯罪涉及不法利益太過龐大,因而政府不敢辦不能辦,這個難題一定要打破,才可以避免法律只是在辦中小奸商,不辦大奸商之譏。

二,經濟犯罪,除了管理性的懲罰外,還有它造成的傷害之民刑事懲罰,這部份也涉及法律規定之明確化及司法能力之強化,始可避免法律向大廠商傾斜之弊。

經濟犯罪是廿一世紀犯罪的主流,已應有新的懲罪理論和制度設計,不能仍像以前那樣,新聞鬧大了才重辦,沒有鬧大則輕辦。這乃是我對貝克教授的論點佩服的原因。


【編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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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黃國昌、王丹
星期二:南方朔
星期三:漂浪島嶼、賴士葆
星期四:膝關節、楊志良
星期五:馮光遠
星期六:羅文嘉
星期日:彭明輝。
(作者群陸續增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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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來源: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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