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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契約 須告知計息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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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cctno
時間:
2013-10-25 12:54
標題:
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契約 須告知計息方式
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契約 須告知計息方式
2013年10月25日12:46
【朱正庭/台北報導】行政院消保處審議通過「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暨範本(草案)」,包含事先告知利息計算方式、提前清償是否支付違約金,另銀行委外催收單位有將受委託機構名稱、催收金額、催收錄音紀錄保存期限告知借款人與保證人義務,上述草案經主管機關公告後即可實行。
消保處表示,草案重點包含明訂金融機構應明確告知借款人借款利率內涵、利息計算方式及本息攤還與還款計收方式,並與借款人議定提前清償是否支付違約金;另特訂由借款人或保證人自由勾選是否同意將個資提供給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依法令受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人員。
為杜絕金融機構委外催收衍生的暴力或不當催收,草案也規定委外催收單位有將受委託機構名稱、催收金額、催收錄音紀錄保存期限告知借款人與保證人義務,相關資料,也有保密責任。
針對部分民眾以為向業者辦理分期,實際上確是被轉向銀行申請信貸,衍生相關爭議,草案也要求金融機構承作「這類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貸款業務時,如發生商品(服務)業者無預警倒閉時,借款人即得向金融機構主張停止繼續支付貸款。
上述草案條文共計有「應記載事項」17點、「不得記載事項」8點及「範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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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來源: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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