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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課奢侈稅,排除孫子女名下房產 [打印本頁]

作者: lcctno    時間: 2013-10-17 09:02
標題: 課奢侈稅,排除孫子女名下房產
2013/10/17 09:00   《財政》課奢侈稅,排除孫子女名下房產

【時報-台北電】奢侈稅條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同住的直系親屬名下若持有兩戶房產,持有未滿兩年,出售
其中一戶時,須課奢侈稅。財政部昨(16)日發布解釋令,同住直系親屬係指所有權人與其配偶,以及未成
年子女等,未成年孫子女若擁有房產,不在奢侈稅課徵範圍。
  奢侈稅條例第五條是排除課稅條款,其中第一款說明,「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
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免課奢侈稅。

  官員說,國稅局有一案例,甲君從兒子乙君受贈取得房屋一棟,在兒子贈予前,這個家庭已自住了15年,
甲君在受贈後,為了換屋,不到1年內出售,雖然甲君名下只有一棟房屋,應適用第五條第一款免課奢侈稅,
但後來清查,發現家中未成年的孫子,其名下也有房屋,導致甲君因此無法適用排除條款,被課奢侈稅。
  財政部表示,奢侈稅的立法意旨為抑制房市炒作,像甲君這樣只是換屋的自住需求,不應該被課到奢侈稅
,因此衡量民情之後,決定放寬第五條第一款的解釋,將未成年的孫子女輩,排除之外。
  財政部表示,這條新解釋令,參考的是土地稅法第34條、對於「一生一屋」的認定,是以「家庭核心成員
」僅有一戶自住房屋者,才能適用一生一屋的優惠稅率。因此,財政部比照上述規定,認定家庭核心成員是
指所有權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家庭核心成員名下只有一棟房屋,就能符合自住條件,加上辦竣戶籍登
記、持有房地期間未供營業用或出租等要件,即使持有不到二年就賣屋,也不會被課奢侈稅。(新聞來源:
工商時報─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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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來源:時報資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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