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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人車共道…騎士撞人還嗆不長眼 [打印本頁]

作者: lcctno    時間: 2013-10-15 08:50
標題: 人車共道…騎士撞人還嗆不長眼
2013/10/15 08:50   《交通》人車共道…騎士撞人還嗆不長眼

【時報-台北電】北市在475條4米以上寬度的人行道畫設「人車共道」,方便單車族騎乘,但大安區錦華里長
溫美珠步行在金山南路人行道上被後方自行車衝撞受傷,抱怨路幅扣除機車彎和樹穴就已太窄,市府還硬要
設置人車共道,單車族也未禮讓行人,憤而向市議員投訴。
  昨天溫美珠在王欣儀陪同下到現場,她述說起當時狀況還是心有餘悸,上個月拉著推車走在人行道上,突
然被腳踏車從後方撞上跌入樹穴扭傷右腳,沒想到腳踏車騎士還反嗆她不長眼。

  溫美珠怒批,以前單車還會避開人行道,自從畫設「人車共道」標誌後,單車族反而認為行人應要禮讓單
車,而且人行道部分路段被樹穴、花台占掉一半,旁邊還有機車格,幾乎只剩行人可通過,根本不適合設人
車共道。
  交工處長陳學台表示,人車共道標誌會研議加裝,讓單車騎士清楚看見,並加強宣導人車共道應由行人優
先行走,2米以上、4米以下人行道將再依路形檢討畫設可行性,不是全面開放。
  警察局交通大隊副大隊長林基田指出,自行車在人行道發生事故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處
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而發生事故時應先報警、蒐證,以利後續提出民事求償或傷害告訴。(新聞來
源:中國時報─記者張立勳/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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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來源:時報資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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