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紐約時報在12月13日刊載法學系教授(COLLEEN V. CHIEN 和 MARK A. LEMLEY)專論,題目即是「Patents and the Public Interest」,內容在探討ITC如何在專利權和公共利益間做出裁決,可以了解的是,蘋果絕對和專利蟑螂(patent troll)訴求不同,專利蟑螂要的是錢,但蘋果要命不要錢,因為侵權訴訟對蘋果而言,是用來打擊對手的重要商業手段。
由於台灣和美國都是WTO(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會員國,在WTO架構下,有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則對涉及概念與創意部分改進其競爭條件;而服務貿易總協定在服務貿易部分亦有公平競爭的相關規範,因為WTO旨在規劃一個公開、公平與不扭曲的競爭體系。中華經濟研究院(台灣WTO中心)副研究員李淳指出,在WTO架構下各國行使智慧財產權限制不能有歧視,若採取禁止進口限制競爭,也會調查有無刻意隱藏、可以用其他措施的必要行原則比較。「原則上,對於這樣狀況的貿易競爭是可以運用WTO架構去挑戰。」